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_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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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补充协议
版本号:(贷3007补)V.20121
1第一条本补充协议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所称“授信额度”、“额度支用期”分别与《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所称“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借款人同意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两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按要求配合贷款人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以上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过程中,如贷款人划转贷款资金需要借款人配合,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受托支付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费用的,费用按照贷款人相关规定由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象承担。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应在单笔支用时就具体贷款用途、金额、对象等予以说明,贷款人有权决定该笔贷款的支付方式。
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且借款人交易对象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借款人须委托贷款人采取贷款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对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虽然金额超过50万元、但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出现以下触发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自主支付变更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者要求补充贷款支付条件,或者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下降; 3.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 5.贷款人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贷款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上述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五条对于基于前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而支用的各单笔业务及相应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适用于本协议。本协议构成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具有同等效力。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发生的贷款业务,本协议具有追溯效力;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后新支用的贷款,本协议仍继续有效。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变更的条款之外,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借贷双方均应继续遵守。
借款人(签字):年月日
贷款银行(盖章):
贷款银行业务主管(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