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_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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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全县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办发[2013]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1号)、国家发改委[1999]2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会见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微机室、保安室、储藏室、卫生间等。
(三)办公设备用房: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县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审核、配置标准、调剂分配、房屋维修等使用管理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县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新建、改建项目立项审批。
乡、镇、场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乡、镇、场自行进行管理,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管理,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计备案。
第二章 配置标准管理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类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标准:县级正职每人300 m,县级副职每人24m,科级每人18m,科级以下每人9m。
公共服务用房类别中的值班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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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其使用面积严格控制在24m以内;接待室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单位编制人数在15人以下的,一般不设接待室;编制人数在15人以上35人以下的,原则上只设一个接待室,面积严格控制在24m以内;编制人数在35人以上的,可设两间接待室,但接待用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45m。
第七条 新设、合并、撤销行政事业单位,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重新核定面积。
第三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及工作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提出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提出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申请应列明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凭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
22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调剂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各单位超面积办公用房须集中楼层连片腾退,交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调剂分配确认后的办公用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使用权,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应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自入驻新办公用房之日起30天内将旧办公用房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调剂管理,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旧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各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其他单位、企业占用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其他事由闲置的办公用房,均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剂范围。不足标准部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从调剂库中进行调剂。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确需调剂解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县机关事管理办公室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和位置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三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依据标准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行文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采用集中公开竟价的方式进行出租,租金收入缴财政。
第十七条 非行政事业单位挤占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
第五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房屋的安全完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其中,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集中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分散办公场所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全面修复或一次性维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局部修复或一次性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一次性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大、中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方案,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大、中维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进行豪华装饰,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标准不超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维修方案应报经发改、建设、房管、公共机构节能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严格按国家、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定期会同相关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扎实地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责任人,县监察局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是未如实申报本单位办公用房情况的。包括借用、占用、租用的办公用房情况,出借、出租、闲置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是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包括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等。
三是未积极履行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和房屋资产严重受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