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学院处分的党员的党内处理意见_党员受到党内职务处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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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理城党办〔2007〕16号

关于对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党员的党内处理意见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院党员的管理,强化党员的责任和纪律意识,现就我院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时,党内的处理意见说明如下:

一、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党员(含预备党员),党支部要根据受处分的程度相对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没有撤销党内职务

二、预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则延长预备期一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含严重警告),则直接取消其预备期。

三、入党积极分子或入党申请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校期间,不能发展入党。

请各总支(直属支部)认真核查本单位、本支部是否有

以上情况的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报党委审批。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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