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资金拆借_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银行贷款的日趋严谨,企业间为了短期资金周转之便相互借款的情况日趋增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之间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并收取利息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拆借)及银行参与法人的借贷;第二种是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的借贷,第三种是除前两种借贷外的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一般我们所说的就是第三种,两个独立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践中,有些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而有些企业流转和经营资金严重短缺,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手续比较繁杂、审批时间长,而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尤其是一些高新企业、中小民营企业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此种巨大市场需要下,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包括以个人的名义)直接相互借贷资金。正是这种拆借的便利性,现实中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这种拆借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统一认识。

笔者前一段时间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07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人民币,使用期限30天,至2007年4月12日归还,未约定利息,但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合同逾期至5月18日乙公司还款5百万,5月28日还款400万,尚欠本金100万至甲方找到我前一直未付.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但乙公司开始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明确向甲公司表示,本金可以还你,但违约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我们拒绝支付,那么乙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下面笔者就结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跟大家共同探讨这一个问题,以求统一认识,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认为企业间的借贷是无效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有以下规定:

1、1990年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1996年9月23日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信贷关系集中于银行.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除因特殊情况国家批准外,不得赊销预付;4、、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以上法律规定是否就能支持企业间借贷是无效的这种观点呢?笔者个人认为,那也不尽然。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逐一阐述: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能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那么就现行有效法规明确规定企业间不得借贷的便是《贷款通则》及两部司法解释,如果适用《贷款通则》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话就违反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为《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如果依据前述两部司法解释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也存在一个适用法律障碍的问题,因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新《合同法》司法解释颁发后应适用新的解释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可以得到体现,该条规定:“ 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前述两部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4、《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否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呢?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禁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不仅有未经批准的单位还包括个人,但个人借贷的合法性早在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得到了认可,并且允许利率最高可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这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应属于违法无效的。但为什么直到现在人们都不认为这是违法的,司法机关也不认为这是无效的?而却认为企业间的借贷是无效的?企业间的借贷能否必然归结到企业是在从事银行业务这一范畴内,应当区别对待,企业是出于救助困难企业进行借贷或企业借贷行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不损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借贷行为应认定有效。

5、新修订并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显然该规定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无效;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其他选择,即要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就是无效;而遵守上述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个概念。从这两点我们能看出,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又不是必然无效的。

6、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更多的是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借贷行为,而没有做性质上的区分。但是征收营业税本身实际上是对出借方获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合法性的一种承认,否则就难以解释征收营业税的正当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到底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目前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定论。笔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提出,随着司法实践会逐步予以完善的。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法律依据: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

资金拆借合同

合同编号:DBHG2011CW001内蒙古大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甲方:内蒙古大板公用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内蒙古大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4月1日资金拆借合......

资金拆借合同范本

资金拆借合同范本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资......

资金拆借合同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5篇资金拆借合同,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资金拆借协议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时,用加急电││报汇至乙方帐户,并起息;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时用同样方式还款,││并止息。双方划款时均应......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企业 资金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企业 资金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