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常识_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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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成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利器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中国信保开办的中长期政策性保险业务之一。它是为出口商向买方银行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融资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是中国信保为鼓励买方银行向中国出口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而推出的业务,中国信保承担银行相关贷款本金和利息因商业或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由于可以支持企业获得出口买方信贷融资而深受欢迎。目前,出口买方信贷因其独有的优势已经成为国际上出口商广泛采用的融资方式。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发达国家出口买方信贷的比重已经超过出口卖方信贷,而且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强。目前法国出口贸易中采用出口买方信贷约占70%;德国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占95%。近几年,我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从1993年到1999年间,我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金额累计为7.26亿美元。2000年,我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额突破3亿美元。2001年我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额达到3.3亿美元。

为什么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会深受外经贸企业欢迎呢?这是由于出口买方信用保险的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出口商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金钥匙。对于出口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融资的理想方式。因为,采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收汇提前了,不用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不会在财务报表上形成应收账款,也不必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商如果想采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在目前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商业银行愿意提供此项业务,但是,他们需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为前提条件。因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就成为外经贸企业争取信贷融资、征战国际市场的必要工具。

其次,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可以支持出口商采用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提高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增加出口贸易成功筹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中,进口商往往将出口方提供融资支持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则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融资支持的保证。因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申请程序的启动,有助于企业出口商务合同的成功签订。

第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可解除出口商后顾之忧。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不仅承保因进口商违约而带来的商业风险,也承保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同时,它也承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例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等。

因此,中国信保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推动中国外经贸企业国际化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工具。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资本性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出口买方信贷贷款期长,利率优惠。我行买方信贷业务操作参照了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中的相关条款。

贷款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船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贷款费用的能力。

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份不低于50%;

(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在中国成份、定金比例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出口买方信贷是否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借款人国别风险而定。信贷条件

贷款货币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

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承包国外工程项目的贷款比例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贷款期最长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参照 OECD 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s)执行固定贷款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贷款协议项下的款项提取应与商务合同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借款人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等贷款费用。贷款申请和审批

借款人须正式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使用买方信贷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务合同草本或意向书、招投标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报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确认借款人、保证人资格,确定信贷条件,进行贷款项目的评估和审批。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保证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还款担保函。贷款发放和偿还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发放贷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支付有关贷款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除非中国进出口银行另有规定,贷款本金从提款期结束开始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利息根据贷款余额每半年支付一次,或根据贷款协议执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定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2.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85%,船舶项目不高于80%。

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

4.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国别风险而定。

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20%。

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放货物。

7.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发放贷款。

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受理申请函

(请使用电脑填写和制作本申请函)

公司发文编号:

致:中国进出口银行

申请公司名称:

电话:

公 司 地 址:

联系人姓名: 真:

一、项目介绍(介绍项目背景及内容、出口商与进口商就该项目的商谈情况以及目前的进展阶段等,如果本页空白不够请另加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国家项目 私人项目

3、项目进展情况: 正在投标,投标截止日期:

已经中标,开标日期:

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签署日期:

草签了商务合同,草签日期:

4、合同金额/投标金额: 万美元;中国制造部分比例: % 设备部分价格:

万美元;土建部分价格:

万美元

5、项目建设期(交货期): 补充文字说明:

二、项目各方情况介绍(简要介绍贸易有关方面的情况,有关详细资料可单独附后)

1、进口商(在此主要介绍进口商的主要背景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性质、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机构、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资产财务状况等):

进口商名称(中英文):

公司性质: 国家公司 私人公司 公司上年度的营业额: 公司现雇员总人数: 补充文字说明:

2、出口商(在此主要介绍出口商的背景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性质、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机构、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资产财务状况、近年的进出口额、出口创汇以及在执行该出口项目的履约能力):

出口商名称:

万美元

万人

公司上级主管单位:

公司上年度的进口额: 万美元

公司上年度的出口额: 万美元

补充文字说明:

3、供货商(介绍主要供货商的成立、规模、制造能力及交货记录等情况):

国内生产厂家:国内生产厂家名称:

公司上级主管单位:

公司上年度营业额:

国内生产厂家名称:

万元

万元

公司上级主管单位:

公司上年度营业额:

进口部件国外生产厂家国别及名称:

补充文字说明: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简单初步估算出口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主要考察两个经济指标,即利润率和换汇成本)

A:出口总收汇金额:

折合成人民币:

元)

万美元 万元

(采用的汇率1美元=

B:出口总成本: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中收购成本(含税):

其他费用: C:出口退税: D:利润:

(利润:A-B+C)E:换汇成本:

元/美元

(换汇成本:B-C)/A

四、信贷条件(介绍进口商所要求提供的信贷条件)

1、合同定金:

万美元(原则上要求进口商现汇支付合同金额的15%)

2、申请贷款金额: 万美元(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3、还款期(不含提款期):

4、拟定借款人:

5、拟定担保人:

年;提款期(建设期):

6、国内担保机构是否已出具出口买方信贷担保承保意向: 是 否 如已有担保意向,请填写出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意向的机构名称:,并将该意向函附后。

注:如果出口商可以提供有关进口国的情况介绍、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介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介绍、出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口商务合同或出口意向书、出口买方信贷担保意向书、有关主管部门对出口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出口项目的有关的可以促进进出口银行对项目了解的资料,请一并附上。

申请公司法人签字:

姓名:

公章:

公司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项目编号: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

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不超过360天的出口业务。中长期险承保信用期限360天以上的业务。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哪些风险

中国信保承保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两大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国外债务人(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是国外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是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动,造成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包括:债务人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禁止进口;撤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等。

商业风险即国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国外债务人破产、拒收货物、拖欠货款等。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哪些业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以如下方式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适用于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

2、销售合同在出口前已经生效,且订明主要合同要件;

3、支付方式为信用证(L/C),或者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

4、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经中国信保同意,可扩展至360天。

>>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好处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包括:

1、有利于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贸易结算方式、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出口规模;

2、有助于企业了解买家信用情况,加强应收帐款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便利企业获得出口融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收汇有了安全保障,银行也愿意提供资金融通;

4、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损失补偿保障机制,有益于企业稳健经营。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特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实际缴纳保费(支付外汇的,按国家规定汇率折算人民币)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其中:

(一)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资助;

(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扶持发展资金按季度拨付出口企业。

摘自:《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文》

重要职能

2004-11-10 07:06

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拟订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二、研究拟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控、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四、调整和优化机电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企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五、拟订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拟订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加工贸易相关政策。

七、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八、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电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政策处、出口处、项目处、进口处、招标处、加工贸易处。

(一)办公室

负责司内文秘、机要、人事、档案、安全保卫、保密、外事、财务预算、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管理等事务。

(二)综合处

拟定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统计分析监测;拟定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负责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的机构设置、人员培训和协调管理;负责指导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化工作,机电产品电子审批和网上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参与机电产品进口关税税则、税目、税率的制订和修改。

(三)政策处

负责研究拟定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研究和分析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起草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会议文件和有关报告;负责有关多双边谈判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出口处

拟定并执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推动出口企业质量、产品认证和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工作;负责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工作;负责指导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工作,指导企业防范贸易壁垒;制定机电产品出口招标政策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作,指导有关国内外国际性机电产品展览及贸易促进工作;参与涉及机电产品反倾销、特保条款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涉和谈判。

(五)项目处

拟订并执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开拓大型和成套设备国际市场;制定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出口市场秩序;制定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推荐名录管理办法并发布名录;负责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利用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工作,负责1亿美元以下利用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审核工作;参与多双边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对外商谈、企业推荐和实施监管。

(六)进口处

拟订并实施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和管理规章;负责研究、拟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的分析与监控,对机电产品进口提出调控方案、拟定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调整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目录;负责编报并组织实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度方案;负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我部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及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参与机电产品非关税措施多双边谈判。

(七)招标处

拟定并实施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国际招投标管理政策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负责制定国际招投标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管理目录;负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内资金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核;负责对各地方、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关于国际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加工贸易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和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负责全国加工贸易业务的宏观管理、监控和指导;负责规范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研究制定与加工贸易有关的海关、税收、质检、环保、外汇、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政策及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

2001-06-11 19: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并抄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杜绝“倒逼”现象,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特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条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定

(一)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具体申请程序和审定办法,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办理。

(二)对涉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大型和成套设备主机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的出口供货资格要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拟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在对外投标截标日的至少60天前,或在与国外业主签订议标的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备忘录)后的20天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办理,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四条 有关商会收到企业的投、议标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征求项目所在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推荐名单(不含议标项目),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分别送交出口信贷经办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和推荐名单内的各个企业,同时报送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上述部门如有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协调确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磋商机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开会听取项目的情况介绍,研究、协调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的规定办理项目许可。

对于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科技部《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技发第803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第五条 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和保险机构申请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未予出具承贷和承保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中标后,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具有省级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资信及资格审查后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的初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部,抄报财政部。

第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分别征求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意见。银行和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对出口信用保险复审合格的向财政部报送承保方案并抄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企业及银行,财政部通知保险机构,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正式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前签订商务合同,须在合同中写明“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效条件”。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商务合同方可对外生效。

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程序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程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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