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清单_责权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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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目录
一、行政审批(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征收(0项)
四、行政给付(0项)
五、行政奖励(0项)
六、行政强制(0项)
七、行政确认(2项)
(一)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第3-5页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5-8页
八、行政裁决(1项)
(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第8-11页
九、行政规划(1项)
(一)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11-13页
十、其他权力(8项)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年检 第13-15页
(二)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第15-17页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转报 第17-19页
(四)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推荐 第19-21页
(五)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第22-24页
(六)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第24-26页
(七)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 第26-28页
(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第29-30页
(一)项目名称: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上一年的平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持续稳定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
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实施对象:
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企业、机关、个人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5)在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
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号公告)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3)《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第7条、管理全县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市场的行政执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内设机构
(四)成果与技术市场股“负责高新技术成果及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上报工作。”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成果与技术市场股
5、前置条件: 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5)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技术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裁决 共1项
(一)项目名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2月1日)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局
5、前置条件 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请求书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专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讼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权属裁决生效后,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行政规划 共1项
(一)项目名称: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作。
3、实施对象:县行政区域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权力 共8项
(一)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年检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3、实施对象: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科技类非企业科技研机构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从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年检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2)《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市科技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5)监督阶段责任: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5)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7)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具
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成果与技术市场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县政府、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县政府、市科技局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5)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不予推荐的以及不符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予以推荐的;
(6)擅自变更审查程序和条件的;(7)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地市科委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第三条。上述民营科技企业,须到当地县级以上科委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否则,不得列为参评范围。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行“双轨制”:
申报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县及县以下单位暂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后,经当地科委审查,按规定程序提交给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评委会进行社会化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实施对象:民营科技企业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4、承办机构: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县人事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县级人事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在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033号)第九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
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厅受理。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出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5)在科技项目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860号)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市、县单位向市、县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第九条“根
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5)在科技项目初审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科技项目初审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名称: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县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及其申报和初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5)在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设区的市(简称市)或县(含县级市)补助;第五条: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提出省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或县科技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5)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