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接种证细_查验接种证材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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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实施细则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保证我省适龄儿童均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规定的免费疫苗,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有效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暴发、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目的(一)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的儿童提供再次免疫接种机会,进一步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儿童免疫水平,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

(二)防止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率为100%,儿童查验率为100%;

(二)以县为单位,应补证儿童补证率≥95%;

(三)以县为单位,应补种儿童补种率≥95%。

四、查验对象与时间

(一)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对象为所有新报名入托、入学儿童,包括中途转学儿童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

(二)每年春季、秋季入学报名日开始查验。

五、查验疫苗种类及判断标准

(一)查验疫苗种类

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即麻疹疫苗、麻风疫苗或麻腮疫苗或麻风腮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随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起始时间、覆盖地区逐年纳入查验范围。

(二)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见《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附表1)。

(三)补种原则

凡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上登记的接种信息符合《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见附表1)标准者不进行补种。未达到标准,则按照免疫程序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具体原则如下:

1.卡介苗

仅查验漏种信息,不再补种。2.乙肝疫苗 查验对象不足3剂次,补足3剂次。3.脊灰疫苗

<4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足3剂次。≥4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足4剂次。

4.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

<5岁儿童未完成3剂次,使用百白破疫苗补足3剂次;6岁儿童未完成4剂次,仅接种1剂次白破疫苗。满7岁不再补种。

5.麻疹类疫苗

未完成2剂次麻疹类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的儿童,应补足2剂次(第1、2剂间隔不少于1个月)。

6.流脑疫苗

<3岁儿童未完成2剂次A群流脑疫苗应补种完成2剂次(第1、2剂间隔不少于3个月)。≥3岁儿童不再补种A群流脑疫苗。

3~6岁儿童未完成1剂次、≥6岁儿童未完成2剂次A+C群流脑疫苗,仅补种1剂次(与上剂次间隔≥3年)。

7.甲肝疫苗

未完成甲肝减毒活疫苗1剂次的儿童应补种完成1剂次。

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但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六、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查验预防接种证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由儿童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1.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托幼机构、小学及预防接种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2.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报名程序。在新生报名前,应向新生家长发放《致儿童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1),告知家长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

3.报名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查验工作,并将接种信息转录至《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见附表2)。

依据《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见附表1),对已完成全程接种的儿童,应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对于确实无接种证者,应当向家长索要儿童原接种单位出具的其他接种证明(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未接种。

未完成接种的儿童,学校应在辖区疾控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下,填写《补种通知单》(见附表3),包括接种单位相关信息及补种信息,发放给儿童家长,并督促及时携带《补种通知单》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指定接种点进行补种。定期督促儿童完成补证、补种。

查验完毕后,学校应将《儿童预防接种证》交还儿童家长保存。4.查验结束后,学校将《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见附表2)转交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二)补证和补种 补证和补种工作由托幼机构/小学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1.预防接种单位应积极与托幼机构、小学联系,协助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2.补种时,应将补种信息分别登记于《儿童预防接种证》、《补种通知单》(附表3)和学校转交的《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见附表2)中。疫苗补种工作要早计划、早安排。

3.补种结束后,应汇总《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汇总表》(附表4),及时上报至辖区疾控中心。

七、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查验工作的动员和宣传工作。

(二)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督导检查,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补证、补种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补证、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和督导检查。

(四)托幼机构、小学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将《儿童预防接种证》档案纳入学籍管理。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协助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疫苗冷链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工作专项督导。

(六)接种单位负责协助辖区托幼机构、小学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完成补种、补证和数据汇总,并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至辖区托幼机构和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接种点。

八、进度安排

(一)每年3月初,安排部署辖区春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实施查验各项工作。

(二)3-4月,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三)5月30日前,将汇总查验数据逐级上报至同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四)9月初,安排部署辖区秋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实施查验各项工作。

(五)9-10月,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六)11月30日前,汇总查验数据,并完成年度查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同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九、附表及附件

附表:

1、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

2、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

3、补种通知单

4、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汇总表

5、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汇总表 附件:

1、致儿童家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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