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工借调管理办法_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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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工借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筹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厂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杂工部所属杂工借用到其他部门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生产部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杂工范畴:内场保洁、外场保洁、搬运工、帮厨。
第四条 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借调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由借用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借调手续,提前一个月向杂工部提出书面申请。短期借调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由借用部门提前一周向杂工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提出借调意见,注明被借调人的任职要求、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和借调期限等,经主管副总签批后报杂工部,由杂工部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确认借调人员名单,报生产部部长、生产副总、人事副总审批。借调意见审批结束,由杂工部下达借调通知单给借调部门,并报经理部备案。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做好对借调人员的考勤,按公司要求,按期将考勤表、工资表等报杂工部。
(二)借调人员的考核,借调部门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
定,向杂工部反馈。
(三)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杂工部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八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杂工部接到借调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杂工部工作,借调部门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九条本办法由杂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