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_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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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X人社监令字[2012]第023号
:
立法人资格的个人,致使X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共58519元整;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如下:限期7日内(含7日)与工程承包方共同协调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共计58519元整。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规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Z市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或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受到本责令改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市人
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2012年 8 月 23 日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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