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_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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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重新明确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皖价房〔2005〕293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规划局: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执行以来,对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0]423号文件执行期满,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证照,具有独立法人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定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等综合技术服务的总称。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服务与收费相统一的原则。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阶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
额等。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0]4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政府投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托儿所、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个人自用住
房(不含农民自建房),需要提供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综合技术服务费用400元。
六、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选址技术服务。对项目拟建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分析拟建项
目与周围建筑、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关系。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周围的建设、用地等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
点方案,一般要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用地规划技术服务。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及特殊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1.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组织专家对委托方提出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的科学合理性。
2.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
3.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存储检索。建立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档案的储存和保管,提供便捷的检索和调档服务。
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凡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和收费。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政策,自行废止。
附件: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项目用地规划面积公顷(s)省辖城市其他城镇S < 12500元1500元
1≤S<33000元2000元S≥33500元2500元
二、建设规划阶段
建筑类别省辖城市其他城镇经营性用房或设施2.30元'm 22.10元'm
2工业仓储用房1.80元'm 21.60元'm 2
办公用房1.60元'm 21.40元'm 2
住宅及其他设施1.40元'm 21.20元'm 2
铁 路、道 路、工 程 管
线 及 其 他 不 宜 以 建按工程投资总额计算1‰0.8‰
设面积计价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