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_银行合规基金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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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解读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独家授权发布。评论部分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

近期颁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对证券、基金这些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适用主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人员,所以合规管理工作是自上而下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下属机构),以及各个部分、单位;该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分别制定自律规章、进行自律管理。

二、合规原则《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包括:(1)针对客户进行产品销售时,应当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不得进行欺诈;(2)对委托人、客户通过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不得为违规的证券交易提供便利;(3)控制内幕交易,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4)妥善处理机构与客户、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平等保护客户利益;(5)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6)防止公司经营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合规职责、权限《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出合规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度建设及其监督,审议合规报告,任免及考核合规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沟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督促解决合规瑕疵。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的合规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组织架构、配备相关人员,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支持;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公司经营或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汇报,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并且,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合规负责人这一岗位,对机构经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前述合规负责人系指合规总监或督察长。机构下属各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单位、部门,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合规工作,承担责任,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机构合规负责人汇报。如果合规负责人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代为履行。机构的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机构合规工作的瑕疵进行监督、管理、甚至提出罢免相关人员的建议。

四、合规体系机构的合规体系包括单独设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合规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机构为合规部门履行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格人员。另外机构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亦应当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负责考核、任免。前述合规管理人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职责不冲突的工作,但是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不得低于60%。不过,较大规模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机构的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亦应当纳入机构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应当根据机构规定及时向母公司汇报合规事宜,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于机构下属的另类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机构应当派驻合规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对内、对外的汇报体系,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经营管理 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合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及其履职保证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兼任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人包括的任职条件包括:(1)符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2)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工作经历、资质等条件(该条款所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系指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学本科以上学位);(3)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4)未被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以及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规负责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连公募基金的董事任职都不在需要证监会批准,合规负责人任职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似乎不合理)。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合规负责人自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合规负责人免职的事实和理由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变动的影响及其评估结果,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涉及内部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审查,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汇报的材料,合规负责人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机构拒绝采纳合规负责人意见的,相关事项应当报告董事会。

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情况,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整机构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如果合规负责人考核工作称职的,其收入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管理人员考核称职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合规监管机制机构应当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合规报告,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内部或外部机构对合规工作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内部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评估每三年不得少于一次。违反《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合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亦可以采取前述措施。合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对于机构主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处理,落实责任追究等,并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追究。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原则,可以提高系统合规管理要求,并且采取增加现场检查次数、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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