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推荐]_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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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1月31日韶府[2003]20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等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必须是城市工作中的真实记录,是当前及今后城市建设及发展的依据,是国家科家技术档案宝贵财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属及驻韶各有关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都要从城市建设的总体利益出发,把各种城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管理的要求,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 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管理网。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必须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以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馆的性质、任务和管理范围
第五条韶关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负有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录属于市城乡规划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1、接收和保管全市长期和永久的城建档案。
2、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利用,为城市建设各项工服务。
3、对全市城建各单位需要进馆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根据有关法规,参加竣工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5、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各项工作需要,编写研究有关资料。
6、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努力把城建设档案馆逐步建设成为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和服务中心。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分(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
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分)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与报送
第八条竣工档案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5部分。
第九条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规定,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各项新建、护建、改建和修建的建设工程都必须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或“预备费”中列支。
第十条所有建设工程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编制竣工图要求的条款,明确编报竣工档案资料的责任,且应有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施工单位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必须注重质量,切合实际,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面貌,做到图物一致。其编制形式和深度要求如下:
1、凡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施工图代替竣工图。
2、施工中仅有一船性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上修改、注明后作为竣工图。但不能以原施工图附变更通知单作为竣工图。必须将设计变更情况,按照设计要求如实地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绘、补充。
3、在施工中有重大设计更改的,必须重新绘制更改后的竣工图。
4、基础部分的竣工图,必须根据完整的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单重新绘制。要把基础的纵横断面和地质情况真实地绘制出来。
5、各种管线竣工图的具体要求:平面图要标明管线与现状道路中线位置的关系、起始点、折角点、中间点、支管交叉点、地下设施的坐标数据与周围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对位置。纵断面图要标明断面号、地面高程、竣工管底高程、管径、坡度、与其它管线交叉的位置、交叉处保护措施以及采用构件规格、型号及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标准图号等。
6、建筑工程竣工图则要求有总平面图,给排水、供电、通讯、供气、供热布置系统图,建筑图(包括平、立、剖面),结构图(包括基础、构件位置、结构详图、节点图),设备图等。并应标出房角坐标、水准点高程及周围建筑的相对位置。
7、所有竣工图均需加盖施工单位名称的“竣工图”图章,各技术文件材料要有编制人、记录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的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7日,应以书面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4);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发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有关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为保证城肆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扩建或改建、维修时,都要对有关的档案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补充修改形成的图纸资料并应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
第十五条在本办法公布前,原有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种管线凡无现状图或不完整、不准确的,各管理或使用单位都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进行补测补绘,并将绘制的现状图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多套分存管理。
1、市城建档案馆对全市城建档案帝行重点综合管理、收集和保管本市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2、城市建设各主管机关和驻韶各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实施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负责管理本县所属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以及与本县有关的城建档案。
4、所有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不论大小工程,都应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需要,收集和管理好其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如建设单位撤消,其工程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及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城档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案卷的接收、登记、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及图纸的补充、更改和审核制度。要编制必须要检索工具;要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是重要的城建档案要实行两套异地保管;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的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
第十九条各级城建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定期进行鉴定。撤消必须编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实施销毁时,要有经手人和监证人签字,以资备查。
第二十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够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城建档案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有防潮、降温、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有害生物等设备和措施,并具有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破坏的能力。城建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改善保管、利用条件,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所移交的档案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可靠、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密级明确、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镇可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城镇和村镇的建设档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