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_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

《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 袁永友编

D/A引起的纠纷案

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

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

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

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 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

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买方修改CIF术语案

1996年11月,中国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经过意大利一华侨介绍,欲与意大利某公司(卖方)签定进口尿素合同.协议规定,购买尿素20万吨,单价USD169/吨CIF中国上海,合同总金额USD33,800,000;不可撤销且经过卖方同意的著名欧洲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付款.买方在谈到商检条款时提出:“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目的港后20天内完成。”卖方以该条款违反CIF国际惯例为由拒绝买方的提议。至此,双方互不相让,经过4个多月的艰苦谈判,双方最终同意:“货到上海自由贸易区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后7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后,由于买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的“履约程序条款”及时开出履约保证金,卖方撤消了该合同。

1.国际惯例(CIF术语)与英美法的冲突何在?2.随意修改惯例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防范?

提示:1.英国上议院1980年Toepfer V.Lenersan对于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货,买方仍须承担运输风险,CIF合同性质不变,仅仅推迟付款时间而已;2.CIF合同规定买方付款的条件以船舶与货物抵达卸货港为先决条件,则CIF合同的性质改变,1931年美国法院的Coundill V.A.W.Milhauser Corporation案;3.违背惯例的条款往往从严解释,如果CIF合同中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使用的文字必须清楚,1996年Song Hua Seng V.Glencore Grain判定货物中途损失由买方负担。

二、1.不能合法保护买方的权利;容易使外商产生怀疑,降低履约率;3.有损自己的信誉

出口公司因开证行倒闭损失案

A出口公司3月10日与香港B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B贸易公司将该笔方钢出口买卖合同转卖给香港C公司,C公司又转卖给奥地利某钢铁厂。3月18日,C公司开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载明开证行为香港G银行,议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

货物于6月3日交由深圳某航运企业有限公司(承运人)承运。A出口公司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的代理----香港华夏公司没有收回

根据我国《海商法》

来讨论。

提示:此案给我们四点启示:1.运费不是常量,是经常变动的;2.合同在经济纠纷中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而默许或惯例是没有保障的。3.FOB条件下卖方只是在形式上替买方租船,受买方之托,至于运杂费等完全不适合卖方去谈;4.运杂费是运输契约的要件,必须在货物已经装运开航之前谈妥。

(三)C外贸公司下岗人员P打着Y运输公司的招牌回C公司揽货。因为关系都很熟,C公司常常将相当数量的出口货物交给P去运,都用Y公司的提单和发票。其间,大家都没有提到要签个协议,合同什么的。突然有一天,国外客户来急电称:C公司发来的货物在目的港被船公司扣下了,理由是C公司欠下公司大量的运杂费。C公司闻讯大吃一惊:“这些运费不是早就逐笔按P的要求付给Y运输公司了吗?正当双方准备把P找来作证时,才发现P早在半月以前就销声匿迹了。此案在选择承运人方面有何启示?

提示:1.与代理打交道时,须公事公办,必须有他们所代表的公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2.类似船公司扣货的案例很多,在选择承运人时,要在运费,信誉,资信,服务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

牟其中远期信用证欺诈案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在北京被抓并被移交给武汉警方,11月初,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牟其中案,公诉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非法获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起诉书指控:1995年7月,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某进出口公司(简称H公司)签定了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进口货物协议,并通过H公司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牟其中还指使其职员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从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南德经济集团通过H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开证金额8013.153万美元,实际承兑信用证31份,承兑金额7507.4万美元。南德经济集团从中支取2197.809万美元、4158121.19元人民币,用于返还债务及集团业务,余额用于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给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造成实际损失3549.9478万美元。1.远期信用证诈骗的原因?2.诈骗的危害体现在哪?3.如何防范远期信用证诈骗?

提示:1.远期信用证对开证行的风险比较大,银行通常未全额收取保证金,其手法是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相互勾结,在无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骗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伪造单据骗取开证行货款,再将外汇调回国内。南德集团与香港东泽科技公司勾结,由南德与H公司签定代理进口协议,再由H公司与东泽签定进口合同,待H公司通过中行湖北分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东泽通过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下的款项。H公司在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间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总金额8013.153万美元。2.南德给中行湖北分行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造成损失3500万美元,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损害银行形象和国家形象。对于开证行、外贸企业和开证担保企业,以及我国的司法机关形象都带来巨大危害。3.远期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有四个方面:1.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收取100%保证金;2.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规模,不超过30%;3.代理进口企业要审查委托人和外伤的资信;4.各级商业银行和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

CFR条件下责任风险纠纷案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

1990年3月,香港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全棉针织男裤80000条,金额CFR荷兰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香港----荷兰 交货期:1990年5月底前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990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如水中损失100箱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当地公安出具了证明了上述事实。

1991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中丰保险公司于199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199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1995年6月向法院起诉。本案货物损失究竟应该由谁负责?

提示:1.本案中选用CFR条件是不合适的,它只使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交货地点是本案的关键,湖南为内陆,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就只能由卖方承担;2.买方已经向中丰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根据一切险和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但是买方所投保的风险是指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而此案的情况是此前的风险归卖方,但是卖方并没有投保,所以无权索赔。另外,CFR下,只有买方只有在卖方发出已经装船通知后才能办理保险,既然卖方没装船,买方就不可能投保。

错误理解LINER OUT 引起争议案

我AB进出口公司向DS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CIF成交。在装运前,AB公司收到A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150 M/Tons Groundnut Kernels, USD.XXXX per M/T net CIF XXX, Liner out.” 在运输条款中另有规定:“Liner out”。对此,我方应如何理解?

提示: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条件,这里的OUT是指卸货。本案中指卖方或船方负责卸货费用。

FOB合同下的W/W clause争议案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问:1.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有何规定?2.在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时,索赔应具备那些条件?

提示:1.FOB合同下买方办理保险,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按时交到指定的船上,风险发生转移,保险公司所承保的W/W,实际上是“船至仓”,即从装运港船上起至货物运达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2.在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时,索赔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合法而有效的合同关系,即保险单;

二、索赔人不仅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享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利益不仅指被保险货物本身,而且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三、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的承保范围所属。所以本案实际是“船至仓”条款,国际商务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拥有保险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

远期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

90年代初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定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业务中外贸公司如何处理打包贷款和软条款问题? 提示:打包贷款实质上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接待,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此责任与出口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无关;另外,外商通常凭借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致使外贸公司违约,从而获得索赔。所以,外贸公司接受出口代理业务时,应考虑:1.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2.不要轻易接受打包贷款3.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确认不存在难以执行的软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 实务 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 实务 案例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