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_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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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管理,规范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属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专业范围的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以下简称“测绘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国家和省基础测绘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三)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实施的测绘项目;

(四)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实施的测绘项目;

(五)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项目;

(六)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七)其他作业区域跨设区的市的测绘项目。

第四条 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市基础测绘项目;

(二)市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三)省内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

(四)其他市本级及作业区域跨县(市、区)的测绘项目。第五条 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三、第四条以外测绘项目的备案。

第六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相应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测绘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施测前以项目合同为单位进行备案。

测绘项目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以在项目施测后3个月内集中备案。第八条 对应急测绘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的,应当在施测前及时告知相应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并在施测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九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包的,应当先备案总包项目,再备案分包项目。

第十条 测绘项目实行网上备案。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由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具体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并核定业务范围的相关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施测后集中备案的测绘项目可不提供);

(五)测绘项目作业人员测绘作业证;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七)省外测绘单位应当提供由单位所在地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报告;

(八)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应当提供合法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供项目设计书;

(十)实行分包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供总包项目的备案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项目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测绘单位可通过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打印《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职权范围的报备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转相应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备案后的测绘项目范围或内容有变更的,对增加的部分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测绘单位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或超出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证载业务范围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再进行测绘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告知测绘单位,并要求项目发包单位重新发包。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况的,应当建议项目发包单位和批准机关取消该项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退回测绘单位并告知理由:

(一)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采用的测绘标准不符合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测绘规范和标准的;

(三)项目备案信息与项目合同不符的;

(四)实行分包的测绘项目,分包项目先于总包项目备案的;

(五)由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具体承担的测绘项目,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定业务范围的。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得组织施测。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备案情况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单位,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予以缓期注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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