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10M、100M印刷)[1]_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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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光纤互联网接入业务,用作 使用,并提供 个可用固定公网IP地址。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利用乙方的宽带业务进行各种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2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3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灭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
2.4甲方利用乙方的宽带业务不得进行任何非法经营性活动;不得接入其他单位或个人共用;不得与联通以外的任何其他运营商进行转接;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实际月使用费的500%收取费用,并终止提供服务。
2.5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
2.6甲方如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上发布自己的公网服务,需要经过通信管理局的备案注册,如没有经过注册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甲方的接入服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基于乙方在合肥城域网基础上的速率 为 Mbps带宽的光纤互联网接入业务。
3.2双方的投资界限为用户端光电收发器的电口,电口用户网络侧部分由甲方投资,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使用,光电收发器至局端光纤建设全部由乙方投资,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甲方所使用光纤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路安装调试开通后,由甲方在《中国联通光纤业务开通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同时乙方对该服务开始计费。标准资费如下:
互联网专线接入费:人民币 元 月租费:人民币 元
4.2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
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缴纳 个月租费,人民币 元整,以后月租费按 预付,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指定唯一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开户账号:34130 20000 18000 047968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合肥市三孝口支行
4.4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开通后,如服务起始日早于首个缴费日,则在首个缴费日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本月及次月的租用费。如服务起始日晚于每月约定的缴费日,则当月租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转入次月一并缴纳。每月计费期为上月底零时至本月底日二十四时。
甲方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10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五条 优惠方案
5.1 如甲方选用按包年预付费的付款方式,乙方给予 甲方优惠互联网专线接入费 元整,资费按 元/年执行。包年用户在包年期间不得申请停机。
第六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6.1乙方按照部颁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通信的正常使用,并负责甲方的技术支持工作。
6.2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服热线电话10010、7126599,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7.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申请移机,按互联网专线接入费标准收取移机工料费;若甲方单方面提出中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无优惠)向乙方缴纳剩余时间的所有月租费和已优惠的互联网专线接入费费用。
7.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乙方将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条款,A: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每月按30天计算,每天的减免额为月租费的1/30,每小时的减免额为每天租费的1/24;B: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
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第八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3.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双方维护界面划分依据设备所有权归属。14.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4登记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