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_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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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印发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8-04 05:29作者: mepu来源:

【题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8号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28号,严格资质审批。凡1993年12月1日后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按新规定资审办证。

二、切实做好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达标工作。1993年12月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的企业,都要按新规定要求,核定资质等级,换发资质证书。原则上先套级,符合条件者再升级:即原二级企业相当于新规定三级企业;原三级企业相当于新规定四级企业;原四级企业相当于新规定五级企业。考虑到新老规定的衔接和我区县(县级市)以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自有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原四级企业,暂按新规定四级企业核定,但要求在1995年底前必须达到新规定条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下称“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按项目公司办理。套改后凡符合升级的企业予以升级,换证时按升级办理。

三、办理升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升级报告和开发经营总结;

2.近三年的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3.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

4.企业资信证明;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6.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按专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以项目带开发,以项目为单位办理项目资质证书,项目完成后该项目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应换取新项目资质证书;办理资质证书时,凭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资料进行资质登记,领取初审资质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落实土地及开发项目,外商投入相应资金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确认资质,换发全国统一的资质证书;外商

投入的资金应与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但一般不得少于50万美元,具体申报按区建委、区外经委、区计委、区工商局文件桂建房字〔1994〕第7号规定(即《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手续程序》)执行。

五、“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合资、合作章程、合同或独资公司章程;

2.外商企业批准证书;

3.合资、合作中方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4.董事长、总经理任命书、身份证和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书;5.开发项目意向书。

6.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确认资质,换发资质证书应补充如下资料:

1.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商品房预备项目计划;

2.开发建设用地批文及有关资料;

3.“三资”企业中、外方资金投入的银行进帐单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4.按要求增加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聘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证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其开户银行出具;“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信证明需附有开户银行进帐单或银行对帐单,方可视为有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三级企业、兼营企业、“三资”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审批、发证;

四、五级企业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委员会统一编号、盖章。

八、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范围:

1.一、二、三级和兼营企业可在全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需重办资质证书,但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其中三级企业仅限于从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2.四级企业仅限于所在地、市、县行政区域内从事12层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内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3.五级企业只限于所在村镇(不含县城)范围内从事七层以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的相应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自治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站统一组织,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年检合格,盖审批部门公章和自治区统一的“年检合格”专用章有效。

企业资质年检应提交如下资料:

1.年度开发统计报表和经建行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2.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

3.资质年检申报表;

4.企业开发经营总结;

5.资质证书副本。

十、区外企业到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新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申报资质等级,已在当地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提交证书复印件。

十一、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所)应严格执行新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凡过去规定与新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办理。

十二、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12月1日前)套级和换证工作从1994年7月1日开始,1995年年检前结束,95年工商年检一律凭新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

十三、新规定在我区实施由自治区建设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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