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平时作业(一)1_民法专题平时作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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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平时作业

(一)2005年1月,张三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李四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三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张三。

2005年5月,张三与 王五结婚。张

三、王五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张三。因急需资金,张三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

三、王五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

三、王五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李四向张三交还玉镯之前,李四不慎将玉镯摔裂,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李四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我国,拾得人因管理不当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只有拾得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因为李四主观上不存有刻意毁损的故意,而是由于不慎的原因而使得遗失物毁损,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设,张三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李四依此启事要求张三支付5000元时,张三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李四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李四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拾得后一定的期限内,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报酬。这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只是根据遗失物价值的大小确定的不同比例。

3.设,张三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四寻找到张三,将玉镯奉还,但要求张三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或接受拾得人交存遗失物的机关有权请求遗失物受领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谓费用包括公开招领、如登报费及保管费从而保障拾得人的权利,故李四的请求应予以得到支持。

4.设,李四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张三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张三可以请求丁返还。根据《物权法》中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张三在知道事情真相后二年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拾得者李四返还玉镯。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5万元购得玉镯的行为,实质上是与卖主李四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丁某有权向李四索回因李四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而获利的5万元现金。

5.张三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张三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这是一种借贷中的债权担保法律关系。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抵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若三个月后张三未去赎回玉镯,该玉镯将作为典当中死当处理,该玉镯的所有权将归典当行所有。

6.张

三、王五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以张

三、王五二人同时作为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二人偿还2万元债务。

试题二:(50分)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答: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我们可以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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