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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

题目:浅谈城管暴力执法与和谐社会

学院: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

班级:2012级软件工程3班

姓名:廖双龙

学号:2220123210620

32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中国城镇化的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城市的发展也是飞速进行,随之孕育而生的便是中国城管,最初城管的是为了提高城市人民生活水平,展现城市和谐风貌而产生的,但城市人口错综复杂,人口素质也参差不齐,交通纵横交织。城管暴力执法,百姓暴力抗法,这些现象层出不穷,这也使得城管这个词成为当下中国的热点词,备受百姓诟病。所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城管执法应该坚持与人为本,百姓也应配合城管,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

一、城管执法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优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成了提升各地政府形象与取得政绩的快速通道。但现行的城市管理权比较分散,加大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难度。为此,迫切的需要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的形式行政处罚权。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就相应而生,自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这也就形成了后来的城管局,它吧从原来的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自2002年以来,一些试点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08座城市(区)设立了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客观上是有利于城市管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队伍建设不够成熟,且缺乏城管执法的经验和方法,城管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滥用权力,以及商贩故意刁难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频频发生,城管与商贩的矛盾日益激烈,城管在市民心中的印象极差,城管的社会评价也非常的低。特别是近年来流传于网络的各地城管打人事件,也让城市管理问题变得越来越热门。

但是,城市的管理并不是城管这单个群体或部门的责任,这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要把城市管理这个前所未有的课题抛给一个不具备完全执法资格的部门,显然是强人所难。

二、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原因

暴力执法的原因

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地位。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

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13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序可循。部分城管素质低下和一些商贩暴力抗法,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由于城管和商贩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这使得在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解决的方式也往往也向暴力倾斜。暴力抗法的原因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人员涌入城市,有些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设摊点、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还有些是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他们认为自己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是为了创建美好城市环境与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从根本上是为人民群众高质量的生活提供保证。但是,城市低收入人群主要考虑的是维持个人生存,而不是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所以,当城管执法人员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违法者对生存现状的不满情绪极易爆发,“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往往把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在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城市下岗职工、城郊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村流动人口等新的相对贫困的弱势群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部分也与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执法作风、执法用语等有关系。随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只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不重视做好相对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方式方法欠稳妥甚至简单粗暴,而没有从为民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去进行执法,从而导致暴力抗法行为瞬间发生。

二、“城管暴力执法”凸显社会管理悖论近日,一段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当地调查称涉事城管为临时工,目前已解聘多名在场城管人员,对其中两人分别给予刑事及行政拘留。

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从宏观层面看,这种悖论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矛盾集中的表现。随着城市不断扩容、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大。这凸显了中国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困境:把前所未有的城市管理课题抛给一个本不具备完全执法资格的部门,显然是强人所难。

在上述大背景下不难发现,发生在延安的这起恶劣打人事件,绝非孤立的个案。执法者若无视法律尊严,动辄对公众暴力相加,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而让一个合法性不明确的部门承担过多的执法职能,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如何期待他们合理执法呢?

从城管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地位其实十分尴尬。作为一个城市的内设部门,城管并没有全国性的业务指导机构。在法律上,除了《行政处罚法》的模糊规定及珠海、厦门等一些城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城管执法长期停留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权责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指望城管像警察、工商、税务等部门一般规范执法,无疑是缘木求鱼。

再者,城管队伍本身的素质也成问题。在许多地方,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深圳等地就出现过城管向商贩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其次,城管人员身份也不统一,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即所谓的临时工)。临时工待遇低,一出问题往往被当作替罪羊,难免不在别的地方“找补”。

没有一部法律授权执法者随意向公众施以暴力,更何况城管面对的城市商贩,往往是引车卖浆、艰难谋生的普通百姓,动不动采取围攻、殴打,甚至“土匪一样”蛮横逞强,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更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大公害。

“如人有疾,不治则寝以深。”耐心解剖“延安城管暴力执法”这只带病的麻雀,能让我们对中国社会管理问题有更清晰的判断。如果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还无法彻底改革城管制度,为城市管理建章立法、优化队伍、规范管理,那这样的暴力事件还会在别的地方出现。

三、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因此,加强立法,建设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避免城管暴力执法。同时,也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制法规,城管人员的工作也比较困难。同时,现在社会的生活节奏和发展速度也是相当快的,所以城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大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是非常必要的,使城管工作有法可依,城管人员从严执法,正常的开展本职工作。最终,依靠法律法规,城管人员可以有效的解决与商贩之间的矛盾,行之有效,有条不紊,科学的开展城管工作,从而避免暴力执法,更好的服务城市建设。

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发展理论的符合逻辑的新认识和新发展。从我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来看,在现今城管和商贩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城管执法当中,要发展好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毫无疑问,虽然商贩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会做出某些违法的行为,但他们依然属于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以人为本,注意协调和商贩的关系,努力避免暴力执法情况的出现。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从而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实现城管执法工作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总之,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对暴力执法说不。

努力提高城管自身素质,在法律上确认城管的地位

现如今的情况是,部分地区的一些城管工作人员,执法过于简单、粗暴,自设“私法”,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办事,从而诱发了与与群众之间的摩擦纠纷,同时,城管形象在人们群众特别市部分商贩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提高城管自身的素质,尽量避免与商贩之间发生肢体摩擦。执法人员,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待违法乱纪人员一视同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一来,才能政令通达,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另外,因为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依然没有得到非常明确的确认,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遭遇商贩的反感和抵抗,所以城管工作人员法律身份的确认有助于解决暴力执法的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城管执法对象和城管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的主要原因。因此,推进法制建设,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协调城管和商贩矛盾,避免暴力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要的,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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