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知识汇总_债券基本知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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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

1.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成交日期、(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

回购期限、(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回购利率、(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

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 365天。)

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债券托管账户

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

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备注:

1.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2.质押登记:

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3.见券付款

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4券款对付

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割方式。

5见款付券

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债券交易

一.债券交易品种

1.回购: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且不得展期

2现券买卖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托管与结算

1.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2.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3.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行之间通过准备金帐户和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

系统)

三.债券交易结算方式

1.券款对付、2.见款付券、3.见券付款

4.纯券过户

四.交易金额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五.询价交易方式步骤:

1.自主报价

A)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又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B)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2.格式化询价:

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3.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六.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

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成交价格、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清算日、结算方式、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

七.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

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

八.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

1.T+0

2.T+1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

九: 同业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与者发布市场信息

1.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2.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

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3.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包括成交时间、价位和成交

量);

4.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一.柜台交易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一级托管人。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

2.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人

是指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与商业银行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三.交易和结算

1.投资人在买卖债券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承办银行应在其交易系统中

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投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的交割记录

2.承办银行买入、卖出的双边报价价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价差幅度。买卖价差幅度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市场情况商承办银行后确定和调整

3.投资人卖出债券,承办银行应按所公布的价格买入。投资人买入债券,承办银行应

按所公布价格卖出;如果出现某种债券临时不足,承办银行可暂停该债券的卖出交易,但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充债券,恢复卖出交易

4.柜台交易债券报价单位为百元,交易单位为百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

5.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承办银行应及时为投资人办理资金清算

和债券结算,并于交易结束后,按照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

6.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承办银行发送的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在次日柜台交易业务发

生前完成承办银行自营账户与代理总账户间的债券结算。

四.债券托管与兑付

1.中央结算公司应为承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账记载承办银行自

有债券和其托管客户拥有的债券

2.承办银行应为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拥有的债券

3.投资人可在承办银行之间办理债券转托管。

4.发行人应于债券付息日或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债券兑付利息或本金划至

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承办银行划付;承办银行应于付息日或兑付日一次足额将该资金划入投资人的资金账户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一.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为二级托管人

二.涉及系统

a)债券柜台交易业务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b)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简称中心系统)、c)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d)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报价系统(简称报价系统)

e)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

三.业务处理

1.托管账户

 承办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  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为投资人在交易系统中开立债券二级

托管账户

 托管人对债券托管账户中所载债券数额应按面值、分券种反映

 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

 承办银行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

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2.债权管理

 债券在柜台正式发售前

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在承办银行的自营账户中登记其

承销的债券数额

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

承办银行应在其承销债券数额之内销售,并即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

户中记载;中央结算公司逐日对发售债券数额在承办银行的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办理过户

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债权确认,债权确认之日称为债权登记日。附

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为债权登记日,从即日日终起对该券种停止过户。

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或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

中央结算公司按该债券债权登记日当日一级结算过户完成后各承办

银行代理总账户托管余额分别计算应付利息或应付本息金额;承办银行按该债券的债权登记日日终各投资人账户中托管余额计算其应得的利息或本息金额。

3.柜台交易及二级结算

 债券柜台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

 债券交易单位为百元面值,债券交易面额为百元的整数倍。柜台交易债券

净价报价和应计利息的单位为元/百元面值,保留两位小数。结算价款以

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 柜台交易债券的买卖价款为买卖全价×债券成交数量,即净价价格×债券

成交数量+应计利息×债券成交数量。

 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的债券柜台交易二级结算采用实时逐笔结算方式。投资

人买入债券时,承办银行在向投资人收取足额价款的同时,在投资人托管账户中增加其新买入的债券数额;投资人卖出债券时,承办银行在投资人托管账户中减少其卖出债券数额的同时,用转账方式向投资人支付足额价款

4.一级结算过户处理

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办银行每日发售或交易总净额数据及其相关结算指

令为承办银行办理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一级结算过户

5.转托管

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将

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托管账户中进行托管

 转托管分内部转托管和外部转托管两种类型。内部转托管是指在同一承办

银行的两个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外部转托管是指在两个不同承办银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及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 在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兑付日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这一

期间称为转托管停办期

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知识问答

一.记账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有哪些不同?

答:

1、债权记录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通过债券托管系统记录债权,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必须开设账户;购买凭证式国债则不需开设账户,由发售银行向投资者出示凭证式国债收款单作为债权记录的证明。

2、票面利率确定机制不同。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是由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投标确定的;凭证式国债的利率是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的。

3、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凭证式国债不可以上市流通,但可以提前兑取。

4、到期前卖出收益预知程度不同。记账式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买卖价格(净价)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发行面值。当卖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时,表明卖出者不仅获得了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同时还获得了部分价差收益,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时,表明卖出者虽然获得了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但同时也付出了部分价差损失。因此,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于到期前卖出,其收益是不能提前预知的。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时就将持有不同时间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做了规定,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按其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也就是说,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所能获得的收益是提前预知的,不会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二.什么是净价交易?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为什么要实行净价交易制度?答:2001年7月我国首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了国债净价交易制

度,2002年3月,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实行国债的净价交易,此次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试点,也将实行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的交易制度。那么何为净价交易呢?净价交易是指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进行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将债券价格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映本金市值的变化,交易成功进行资金清算时,以债券净价加应计利息(全价)进行结算。同全价交易方式相比,在净价交易制度下,国债价格能更直观地反映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幅度和方向;更真实地体现债券内在的投资价值;更清晰地分辨出国债交易中的资本收益和利息收益。总之,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制度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投资者准确把握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有利于促进非专业群体投资国债。

三、在净价交易制度下,如何计算应计利息和结算价(全价)?

答:应计利息是指以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金额;结算价是指债券买卖时的资金结算额。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结算价(全价)=净价交易价格+应计利息额。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附息国债应计利息额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易日当日所含利息金额;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易当日的日历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

四、通过商业银行柜台与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买卖记账式国债有什么区别?

答:

1、交易对象不同。投资者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记账式国债,其交易是在投资者与试点银行间进行的,投资者之间不能进行交易;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记账式国债,其交易是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交易所并不参与报价和交易,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

2、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同。通过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记账式国债,其交易价格是各试点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出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买卖记账式国债,其交易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自由报价形成的。

3、交易成本表现形式不同。通过试点银行柜台买卖记账式国债,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买卖价差;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记账式国债,交易成本则主要表现为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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