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_企业财务风险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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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降低企业财务

风险

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2007-02-02 21:55:

41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收政策,企业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注入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成本。比如,某企业注册资本万元,投资总额为万元,不足资金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万元。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于借入资本利息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作为税前扣除金额,仅此一笔,即可节税万元。这是一个较典型的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节税的例子。因为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

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尽量朝这个方向努力。

案例

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月日销售化妆品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元,单位销售成本为元。预计销售费用为元。增值税税率为,消费税税率为,所得税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教育费附加率为。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月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元);

应纳增值税(元);

应纳消费税(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元);

应纳所得税(元);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元);

税后净收益=-=(元)。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

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月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元,合同约定分别在⒍⒎⒏月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元在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月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月日,应收到货款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元);

应纳消费税(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元);

应纳所得税=(-÷----)×=(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元);

税后净收益=-=(元)。

月日,应收到货款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月份相同,分别为元、元、元和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销售费用已经在月份扣除,所以月~月份不再扣除销售费用。

应纳所得税额=(-÷---)×=×=(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元);

税后净收益=-=(元)。

⒏月份应纳税金及税后净收益与月份相同。

个月税金及附加合计=+×=(元);

个月税后净收益合计=+×=(元)。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月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元。美华公司于月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盒,不含税价款为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①月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月份发生的销售

费用元,可以在计算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月日,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应税收入(元);应纳增值税(元);应纳消费税(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元);

代销手续费(元);

应纳所得税=(-×----)×=×=(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元);

该业务税后净收益=--=(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证税金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结论

.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

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货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

.自营销售与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还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使纳税人对受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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