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期中考试试题

课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2011级法学实务人才实验班姓名学号

一、材料分析题(50分)

材料:由于涉嫌铬超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13个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用空心胶囊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被叫停销售和使用的产品,待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明确后,合格产品将继续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药用空心胶囊的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了解,《中国药典》对明胶空心胶囊有明确的标准。生产药用空心胶囊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空心胶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和使用。

河北个别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进行脱色漂白和清洗,随后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浙江新昌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最终流向药品企业,进入消费者腹中。记者近日调查发现,9家药厂的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

问题: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医药监管部门在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中的作用

要求:观点正确,论证有据,逻辑清晰;全文不少于300字。

答案:

医药监管部门是此次事件中的行政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

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具有监督和管理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药用空心胶囊的企业的权力和职责。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药品行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故在此领域设立行政许可加以规范,故药监局有权授予适格主体以生产销售空心胶囊的权力。

但现实是,个别企业进行违法操作,将皮革废料加工成工业明胶,并最终流入消费者腹中。药监局在此次“皮革胶囊”事件中未尽到良好地监管职责,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药监局是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它在设定并授予行政相对人——该事件中的空心胶囊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权的同时,还肩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就像我们常说的“没有不负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一样,药监局的权力与职责也是相衬的,而且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它的监管职责理应更重,因为它牵涉的是全社会公众的健康。

那么,药用胶囊镉超标事件已经发生,药监局必然还要承担事后救济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应当吊销其行政许可证,所以药监局应当以吊销的方式来对违法生产空心胶囊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二、案例分析题(50分)

案例:1993年起,郭俊琴及其所在的双清公司,先后与海淀乡树村大队正白旗生产队、北京市海淀海鹏农工商公司签订了多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上地建材城”。1998年“上地建材城” 正式营业,至今已是京城最大的建材综合市场,知名的建材集散地。

建材城开工之初,海淀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双清公司颁发了面积为16000平方米的《开工证》。1998年,因建材城中有7120平方米的建设违法,原海淀区规划管理局对双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部分违法建设予以罚款,但决定“罚款后可以保留使用,在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2004年7月21日,海淀区城管大队向上地建材城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建材城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责令其于7天内自行拆除。7月28日,海淀城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对上地建材城进行强制拆除。7天后,建材城被夷为平地。

根据有关规定,海淀区城管大队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有权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拆除十平方米以下的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拆除六万多平方米的建材城已经超越了它的权限。

问题:

1、上列事件中,哪些行为是行政行为?(15分)

2、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分析,海淀区城管大队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15分)

3、谈谈你对本案海淀区城管行政执法的看法(20分)

答案:

1、原海淀区规划管理局对双清公司的行政处罚;城管向上地建材城下发《限期拆迁决定书》

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海淀城管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书》,对上地建材城进行强行拆除。

2、首先,一个行政行为要想合法,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其次,联系该案,海淀城管大队是代表海淀城管局作出的行为,海淀城管局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要件

(一);根据有关规定,海淀城管大队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有权作出拆迁的决定,并拆除十平方米以下的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拆除六万平方米的建材城已经超越了它的权限,不符合要件

(二)、(三),即行为内容和权限违法;材料所给信息不是很详细,无法判断其在拆迁过程中是否有程序违法的行为;只有形式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应在机关的权限内,故也不符合形式要件。

综上,海淀区城管大队的限期拆迁决定书、强制拆迁决定书在:行为内容、行为权限、行为形式方面不合法。

3、该案中城管的行政执法行为是违法的。首先,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部分职责有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可见,海淀区城管,对于城市规划、拆迁是有一定权责的,其权力来源合法。其次,虽然海淀区城管局享有城市规划、建筑物拆迁的权力,但是其行使权力必定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也即海淀区城管行政执法应当满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在上一问中,我们已经探讨得出,城管大队的行为不具有行为内容、形式、权限的合法性,故其行政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应当对原告郭俊琴作出行政赔偿。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不能忽视该案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我们知道,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具有从属法律性,而且,一旦某个行政行为做出了,我们公众股应当推定它是具有公定力的,也即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即使不合法,在有权机关撤销、变更之前一直是有效的。因此,我们必然会以为海淀区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也是“有效”的,但未曾料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竟如此野蛮,理应具有社会服务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今却似乎在侵犯公众的合法权利。这不由得引发我们的联想,连行政机关尚且不能很好的遵循法律来办事,那么我们公民还有什么义务呢?所以,我认为该事件会在社会上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一个不好的印象,导致大家对部分行政机关不信任,我想,当前政府的信任危机也是由此类看似小、但数量却不少的事件堆积起来的不利影响造成的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试题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