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转包案件纠纷争议解决_转包违法分包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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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波诉深圳市万科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470号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浩波(以下简称“甲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案件事实:

1、2010年4月27日,刘浩波和案外人曹xx作为甲方、万科兴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认购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东侧金域华府二期1栋A1xx和A1xxx房,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单位进行装修,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1的装修标准对房屋进行交付和验收,不再按照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交楼标准进行房屋交付和验收。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装修部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由乙方在甲方接收房产后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由乙方进行更换;房屋交付时,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构成拒绝收楼的理由,但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因甲方或使用人使用不当、第三人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甲方。房屋保修期限约定墙面、地面、天棚精装修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限从入伙通知书约定交付之日起算。

3、2011年12月26日,万科兴业公司向刘浩波发出入伙通知书,要求刘浩波于2011年12月28日10时至11时办理涉案房产的交付手续。刘浩波提供了一份2012年1月1日的验收单,称由于主卫平台漏水、衣柜门不正等多项装修问题。因此刘浩波拒绝收房。

2012年4月22日,刘浩波办理了入伙手续,并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服务费。

4、万科兴业公司提交了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石材进场验收表、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主张涉案石材检验合格,进场施工后验收合格,刘浩波对此不予认可。同时万科兴业公司提交了国家石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房产所用石材经检验合格,刘浩波认为系万科兴业公司单方委托检验,石材样品来源无法确定,因此对该检验 报告不予认可。刘浩波认可平时只是用拖把拖地。

5、刘浩波主张其入住涉案房产后,地面大理石石材出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不同程度的问题,刘浩波认为是由于石材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及施工不当所造成,万科兴业公司主张系刘浩波使用不当造成。

6、万科兴业公司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但未能提供封存的石材样品,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装修资料并未在深圳市档案局存档,相关资料经原审法院召集当事人质证,刘浩波不认可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因此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认为在无标准规定的存档资料和封存的石材样品前提下,本次鉴定仅能对石材地面是否存在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进行勘验,无法判断其原因,即无法判定是天然大理石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保养、房屋沉降受力不均匀(裂纹)、温差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

案件争点:

9、涉案房产的石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万科兴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更换石材的责任;

万科兴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万科物业公司应否向刘浩波退还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

裁决要点: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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