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26号_最高法22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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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科(2005)22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 二ΟΟ五年七月十八日

抄报:建设部。抄送:省建管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

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或不予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职责与监督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程序及条件

一、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勘察文件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

2、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确认审查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其中节能设计应报送建筑热工计算书、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4、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条件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勘察发包,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

(四)取得了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

(五)明确了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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