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任事业单位法人代表_公务员在事业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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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如果对方不是这三种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并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则不合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配备,应当与其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事分开。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成员;
(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履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和依法处置的义务,代行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社会审计机构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并且对前任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相关人员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年度检验,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外,可以建议任免机关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资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的规定,重点在第六条。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下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且,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出自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