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第六章_民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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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填空题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答案: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
2.《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
答案:善意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的经营实体。
答案:无限责任
4.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
答案:个体工商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
答案: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合伙: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三.单选题
1.甲、乙、丙订立一份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10000元开饭店,甲负责经营,乙负责财务,丙不参与经营;丙每年从饭店收入中提取1000元,其余由甲、乙分配,但丙不分担饭店的亏损。依该协议,则(B)。
A.甲、乙、丙为合伙人
B.甲、乙为合伙人,而丙为甲、乙的债权人
C.甲、乙、丙都不是合伙人
D.乙、丙为合伙人,甲为乙、丙聘清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D)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D)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6个月
B.1年
C.3年
D.5年
4.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A)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外
5.甲、乙签订一份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各出资2000元开设一家商店,因经营不善欠债务5000元。对于该债务,甲、乙对债权人应当承担(C)责任。
A.有限、连带
B.有限、按份
C.无限、连带
D.无限、按份 四.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组织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有(BCD)。
A.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B.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2.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AB)。
A.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C.合伙人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合伙人在合伙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点(ABC)。
A.为社会组织
B.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不具备法人的条件
D.没有可自己支配的财产 4.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ABCD)。
A.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B.合伙事务的决策权
C.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D.合伙事务的监督权
5.合伙解散的原因包括(ABCD)。
A.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
D.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合伙人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ABCD)。
A.货币
B.土地使用权
C.知识产权
D.房屋
7.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以普通合伙的形式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B)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8.在合伙中,任意退伙的原因包括(ABC)。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未履行出资义务
9.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B)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10.在合伙中,强制退伙的原因包括(ABD)。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C.合伙人丧失清偿能力
D.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11.甲、乙以普通合伙的形式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加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当如何承担?(B)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五.简答题
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答:
合伙具有如下特点:(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以合伙人间的合伙合同为成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合同不能成立合伙。(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组成的组织,具有团体性,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普通合伙合伙人应共同进行经营活动,参与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分担合伙亏损,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有何特点?
答: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4)个人独资企业自主经营;(5)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答:
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特点:(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经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4.农村承包经营户有何特点?
答: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特点:(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4)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如何承担债务?
答: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当按如下规则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六.论述题
1.试说明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答:
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合伙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合伙人负有按照协议出资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期限出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不得私自抽回出资,也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2)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共同事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决策的权利和执行的权利。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执行事务的情况有监督权。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3)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人对合伙的损益分配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有限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的,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之间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债务的清偿。凡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为合伙的行为,由此发生的债务为合伙债务,合伙的债务应以合伙的财产承担。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要合伙债务没有清偿完,任何普通合伙人的清偿责任都不能免除。当然,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按照亏损比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试述普通合伙人在入伙、退伙和合伙解散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答:
入伙、退伙与合伙解散时,当事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并不是以其入伙、退伙、合伙解散时为准。就入伙而言,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负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就退伙来说,合伙人退伙时,应进行退伙清偿,按照退伙时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虽承担其应分担的部分,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就合伙解散而言,合伙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清算时当然要清理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的债务,但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并不因合伙的解散而消灭。合伙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负无限连带责任。七.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1000元,成立名为“便民油漆队”的普通合伙,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合伙成立后,一日,三人在为某厂油漆楼房的外墙时,甲不慎将油漆桶撞落,恰巧砸在楼下行走的丁某的头部,致使丁某受伤。丁为治伤支出医疗费500元。丁要求甲赔偿遭拒绝。问:丁某的医疗费损失应由谁赔偿?
答:
丁某的医疗费应由甲、乙、丙成立的合伙“便民油漆队”承担,合伙人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甲为某厂油漆楼房的外墙属于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因此,由此造成丁某的伤害应由合伙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应负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成立一养鸡厂,合伙协议中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经营1年后,养鸡厂欠下饲料公司2万元。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人达成如下协议:丙退出合伙,放弃投入合伙的财产,并不再承担合伙的任何债务。甲、乙又经营不到1年,不仅未还上原有欠款,反又欠下饲料厂2万元。饲料厂遂以养鸡厂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甲、乙、丙三人偿还欠款4万元。问:甲、乙、丙对于养鸡厂所欠饲料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
本案中,养鸡厂所欠饲料厂的债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甲、乙、丙三人合伙期间的2万元债务。对于这部分债务,虽然在丙退伙时,相互间有丙不再承担合伙的任何债务的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退伙人对于退伙前的全部合伙债务仍须负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这2万元的债务,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丙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以及退伙时有约定而免除责任。另一部分债务是在丙退伙后,甲、乙合伙经营期间欠下的,对于这一期间的2万元债务,应由甲、乙负连带责任,丙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