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法律地位探讨_分公司法律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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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的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城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因经常被称为“城管”而被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而与“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实际上,城市 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市管理是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的系统管理。
1、从知识维看,城市管理是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多种知识对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众多领域的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就是将分散在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整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扰民的现象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应。
2、从时间维看,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这三个阶段的管理都包括执法和监督的部分,也就是城管执法的工作,包括规划执法、建设执法和市容、节水、绿化等城市运行管理的执法。
3、从逻辑维看,城管执法则是城市管理中位于决策、执行、监督逻辑流程的末端环节。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加强相互的监督。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在许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类社会矛盾的焦点。
城管的历史沿革
城管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原来是隶属于各市城市建设部门,当时它的这个主管部门叫“城市建设委员会”,也就是现在的建设局。城管组建之初的名称叫: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当时主要任务是处理违章搭建。后来,国家开放土地出让权,它主要被地方政府用来强制拆迁。由于地方政府用起来顺手,于是从“监察大队”升级到了“执法局”。治理街头摊贩,虽然也是城管的主要任务之一,但实际上处罚人为随意性极大,而且,现在基本上只是应付上级检查。这个行政执法局与公安局最大的不同是,它听命于各级地方政府。进入90年代以后的财税改革,财税大头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缺钱的窘态成为历史,为解决地方财政从此没有了经费来路的窘态,以收费为基调的各项政府机构改革普遍开花(这是朱镕基先生任职期间的最大贡献,解决了中央财政靠向地方借钱、发行国库券度日的困境),从此收费和罚款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经费来源(现在卖地又成了主要收入),于是城管的道路豁然开朗,在不需要财政负担的前提下,中央终于开始批准成立事业性质、政府职能的各个政府机构,有的政府机构,除保持少量行政编制人员以外,大部分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全部是事业编制,靠罚款和收费“经营”政府。城管局应运而生,其他如社保局,劳动仲裁,公证处,房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等也改制为自负盈亏,自收自支单位(没有财
政拨款),还有相当上缴指标。城管确实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外也没有城管类似的机构,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成立城管局以后,是这样来变通处理的。城管局的编制人员来自各个行政局,例如公安、交通、城建、规划、环保、环卫等,其中队长一般来自交警的下台队长,副队长来自城建副局长,北京那个被杀的副队长,不是来自公安就是来自城建的什么局长级别的,一般队员(多数来自招募的临时人员)被杀,不可能由北京市委匆忙决定授予烈士,还是“革命”的。因此,叫做综合执法。这综合执法解决了城管无法的悖论,但最后罚单还是要有各个行政局发出。这就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各行政局已经将执法权移交给城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权交出后,委托方不再享有相应执法权。因此,现在还普遍存在着多头执法的问题。法律专家对此持有怀疑,是有根有据,没有疑义的。
城管的行政职能及作用
1、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2、职权范围: 现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具体来说,有下列权利与义务(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在许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类 社会矛盾的焦点。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面对下岗工人、无业游民等弱势群体,城管往往处在矛盾的聚焦点而被敌视,遭受严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胁。这种悲剧是公务化暴力的一个逻辑结果:一个下岗工人、一个农民,当他最起码的生存都不能保证,那种“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的后果就很难避免。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城管也存在执法违规现象,如收费、罚款不合理,没收物品,处分被没收物品,暴力执法,便衣执法,打砸抢等现象,引起民众普遍反感以及对流动商贩的普遍同情。
四、城管的法律依据
按照传统的说法,城管属于一个综合执法机构的范畴,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很
3、难确定它的权利义务。城管原属事业单位,自负盈亏,但同时它又有广泛的警察权,这就难以避免其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城管在法律上名义上由多部门共同执法,但是在实际中往往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清而引发许多问题。比如法律适用上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而这些往往很难解决。
1、城管的建立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原来隶属于各城市建设部门,后来上升为城管局。这就有一个问题:它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构,抑或两者都不是。城市建设部门是地方行政机关;城管执法属于什么,那就得研究一下行政机构的分类。按照传统的说法,我国行政机构主要包括有三种: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商标法20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争议事宜。这些机构都是根据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从其设立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第二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的派出所。第三种是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是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权的跨部门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它的特征有:
1、其设立权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
2、在活动权限上,可以同时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权力的界定必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来决定。
3、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下面探讨一下城管执法到底是否具备这些条件。首先,城管隶属于城市建设部门,这就是说它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其次,城管的权力界定;在这一点上,权力主要由地方来分配,没有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来进行管理。其中有财政上的原因,也有地方利益保护的因素,还有就是在这一块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再次,城管在规定的权限内应该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比如在一定范围内罚款。就在活动权限的规定上,大的方针确实有许多法律,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是由城市政府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也是鞭长莫及,因而它的建立是于法无据的,另外它是在各城市交流中形成的,并没有通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相当于是先斩后奏。
2、城管执法缺乏依据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以法律作为行动的指南,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城管并没有在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登记备案,列入正式编制,而只是一个地方机构,从属于市政府,也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它的权限和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城管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相对人将会很难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因为往往这种情况下牵涉面过多。
3、城管组织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组织开始并不是正规公务员编制,运作靠的是收费和罚款,而不是民主社会的税收支付机制。由于组织缺乏法律依据,也就使得人员过于混杂,体现不出现代民主精神。随着城市失业、无业人员大量增加、农村失地、失业人员大量进城,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城管的矛盾必然越来越尖锐。城管的矛盾,有城管本身的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我国行政机关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运作,靠的不是税收支付,遵行的准则是收费和罚款。不是建立节约型的政府,而是普遍特权性质的浪费型政府。经费和待遇,是政府机关的主要追求目标。加之贪污、浪费、特权公费消费无药可治,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收入越来越少(又出新招,降薪),社会矛盾到了解决不了的时候,动用暴力和黑社会便会成双方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犯法有黑社会性质的,执法也有黑社会化的趋向,社会公证必将荡然无存。
五、城管发展的展望
城管作为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一个伴生物,是一种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随着二元体制的消解和服务型社会的构建,它必将会被一个更好的体制所取代。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它对城市秩序的维持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我们只能是一步一步去完善它。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改善城管的作用。
第一,通过国家的统一立法来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同时根据国家立法各省市地区对城管。目前,城管的权力大多来源于所属政府的决定,这显然与法治的精神相悖。如果能够认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对执法权限、职能职责、执法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二,设立城管执法听证制度。要从听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告知、公开听证、听证回避、抗辩论、听证笔录、听证卷宗、举证程序等,设计出一套相对固定的专门针对城管执法的听证规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城管阳光执法,同时进一步避免城管执法与相对人产生激烈冲突。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应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整合社会各类监督资源,避免出现监督盲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
第四,更多强调城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避免选择性执法导致的市场失灵;将罚款与城管收入脱钩。同时也要防止城管不作为;突出它的社会服务性,城管应当是城市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