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舞台、球场)管理规定_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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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舞台、球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舞台、球场)(以下简称:“中心”)是广大师生开展教育、教学、集会、庆典、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心”的活动功能与教育教学功能,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院师生。
第三条
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健康积极的教育意义。
第四条 “中心”的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为原则,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条 后勤总务处负责“中心”的管理使用总监控,并负责音响、灯光等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团委负责“中心”的日常使用管理、联络沟通,安排好各项活动,并做好各活动全过程的组织工作与监控。
第二章
场地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保卫处协助做好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负责配合超时违规使用的清场。
第八条
“中心”场地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教学、集会、庆典、科技、文化、艺术及学生社团活动、体育比赛,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使用安排上遵循校级活动优先,兼顾院系、社团活动的原则,单个班级的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团体开展文体活动需使用“中心”场地者,应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中须说明活动的性质、内容及安全、卫生措施,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使用申请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处、团委提出并填写《申请表》。批准后,须于使用前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手续。程序:先到学生处团委领表填写,并由学生处、团委加审批意见,如需音响或灯光等其他器材,则须由后勤总务处审批,大型活动还需由保卫处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申请经核准后,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不得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公物,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应仔细检查,如损坏应及时向后勤处说明并得到确认;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赔偿;故意损坏者按损坏物品的要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服从管理、确保安全,要讲究卫生、确保整洁;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设备和场地使用完毕,须经相关人员检查并在申请单上签字,注明检查结果。第十五条
中心场地开放时间
(一)开学期间无特殊情况必须执行学校作息时间(12:00-14:00,22:00-次日7:00不予开放)。
(二)寒暑假期间不予开放(学院无重大活动)。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注意公共安全,制定应急预案。
(四)未经许可不得在“中心”内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
(五)不得携带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不准在“中心”抽烟及乱扔垃圾,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谁使用谁保洁。
(六)空调使用:10月15日—次年5月1日期间严禁使用空调。日常经常性的训练活动严禁使用空调。空调开放由学生处团委派专人负责把关。使用空调时严格控制调温显示在26℃以上。
各单位在使用后应恢复原状,特别是悬挂的标语,张贴的宣传品等(及时撤掉),自觉搞好卫生。
(七)属于使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使用单位应于使用期结束后自行清理,“中心”不负责保管。
(八)晚间熄灯前,在“中心”活动的人员应自觉关好门窗水电后才能离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