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问答_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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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问答

2012年05月23日04:05上海证券报

⊙记者 刘伟 ○编辑 宋薇萍

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

五、深交所备案流程如何设置?

深交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深交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与否,接受备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除了备案流程电子化,深交所还将实行备案过程透明化,主承销商可以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实时查询深交所内部备案流程的各项工作进度情况。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要具备什么条件?

由于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充分知悉私募债券风险,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独立进行投资判断,自行承担风险。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是什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在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的下一工作日,证券公司才能为其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何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试点初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仅接受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初期,私募债券信息披露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进行,由主承销商登录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发布。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会员查询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如何办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结算公司为此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后续结算公司将结合私募债券的特点与市场需求,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灵活的结算安排,并可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务。

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试点评价启动

2012年05月24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按照《办法》,最近一年分类评价在B类以上、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的公司方可申请试点。符合试点开展条件的证券公司,即日起可向协会申请开展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

根据《办法》,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通过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如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以上;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行政处罚;已制定相关试点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具备相应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等。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应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证券公司还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私募债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进行约定。

《办法》明确,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以及变相公开方式承销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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