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_婚姻法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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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二)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1、夫妻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形成的债务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接受教育和培训(智力投资)而形成债务
5、离婚诉讼中,以一方名义所负且非举债方并不知情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6、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经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7、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单方借条所生债务的性质认定
五、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律师救济渠道
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突出问题:
1、在第三人(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1)法官对借款行为是否应作实质审查?
(2)法官对借款用途是否需查清列明?
(3)法官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4)原告是否能申请追加被告配偶为共同被告?
(5)负债方配偶是否能主动要求加入诉讼成为第三人?有无独立的的请求权?
(6)对债权人与夫妻举债一方虚假诉讼伪造债务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2、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该如何对待?
(1)确认该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双方对各自观点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3、对第三人债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夫妻非举债方的执行异议及救济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执行程序中,夫妻非举债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以保护自己财产份额?执行法官会怎么做?反映出我国婚内非常财产制度缺失、债务清偿制度缺失。这种情况下能否由被执行人配偶主动提起确认债务性质之诉,但事实上这种诉讼很难被法院所受理。
六、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一)律师实务中所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
2、约定婚内或离婚时高额赔偿金;
3、约定婚内财产分割权属;
4、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
案例:上海闵行区离婚案;北京海淀区离婚案
(二)夫妻忠诚协议性质及法律适用
1、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2、夫妻忠诚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
3、民事行为效力规则的适用
4、婚姻家庭身份法的适用
5、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
(三)实践中常见的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忠诚协议效力
1、以婚姻关系终止或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2、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3、对前述两类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
(四)实践中最集中的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忠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1、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2、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
3、以离婚时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4、对夫妻忠诚协议契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七、夫妻财产约定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析
1、财产约定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是指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分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海南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案
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晓这种财产约定为前提。
(三)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财产约定争议焦点分析
1、附条件的财产约定的效力
2、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才生效
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3、夫妻财产约定中将部分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