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答辩意见_答辩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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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答辩意见
鉴于本代理人未参加一审诉讼代理活动,除了同意上诉状以外补充以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和举证责任。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转入蓝天商贸城的40万元及保证金收据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来讲是转帐或走帐凭证,对原审被告及被上诉人来讲可以说是债权凭证,但如果主张在死者手里的是借款凭证,必须要有借款事实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比无疑具有举证责任,她在一审中证明了转帐事实、部分存款事实、债权凭证,恰恰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阅完全部庭审记录不谈借据甚至没有任何一个证人出来证明张超向惠云借过款,反而是张超手中有张惠云的1万多元欠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建议原审原告变更诉请转向债权主张,如不变更应当驳回诉请。
二、关于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债权关系。鉴于惠云手中持有蓝天商贸城的保证金收据和转帐证明,他应当向后者主张债权,即变更主体,保证金不能退还给张超而必须退还给他如果退还给张超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本案中一审法院从证明力角度推断惠云持有的证据证明力高于张超的人证这也没错,但关健是判决双方间的债权赁证就是借贷关系这是错误的。
张超代理人:
年月日
《补充答辩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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