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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8〕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曲阜市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曲阜市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目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到2010年止,用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任务,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债务核实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逐笔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债权明确。

(二)公开公平原则。制定方案、落实各项措施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向社会公布债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三)规范有序原则。资产评估、债务确定等重要程序的实施,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经制度,要按规定程序规范、有序的开展债务核实工作。

(四)整体推进原则。在债务核实过程中,坚持统筹安排,通盘考虑,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三、清理范围

我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6月4日-6月10日)。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启动清理核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镇(街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关政策,了解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清理自查阶段(2008年6月11日—6月23日)。

1、理清债务,摸清底数(2008年6月11日—6月15日)。乡、镇(街道)、学校要严格按照清理核实债务工作要求,对负债项目、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额、来源和用途、合同协议等逐项登记,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查清欠债数额、债务构成及债权人情况,认真填报债务情况登记表,归集有关账表、凭证、合同、借据等相关原始资料。各乡、镇(街道)镇长(主任)及各校长、相关单位的财务经办人员要对提供的债务成因资料、证明材料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切实做到一笔不漏、一笔不多、一笔不错。

各单位要把清理债务和清理资产债权结合起来,在清理学校债务的同时,清理学校资产债权。

2、核实登记,张榜公示(2008年6月16日—6月20日)。各乡、镇(街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义务教育债务,均由受益学校负责核实登记。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以校为单位登记,小学以中心学校为单位登记。中学校长和中心学校校长对核实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学校在进一步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项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务数据库。并将核实确定的债务在镇(街道)和学校的政务公开栏公示,涉及村级债务的要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上报初审,完善资料(2008年6月21日—6月23日)。各学校将公示无疑义的债务登记表及相关原始资料整理后上报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根据办公室要求及时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三)全面审核阶段(2008年6月24日—6月26日)。

市清理核实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填报的每一笔债务要逐项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全面审核,锁定债务。

(四)汇总上报阶段(2008年6月27日—6月30日)。

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无疑义债务情况按要求录入微机,市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债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汇总报表资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政策界限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构成复杂、时间跨度长,清理核实工作中要统一政策口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要严格界定学校性质。判断农村学校债务是否属于清理范围,主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为标准,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成人教育、职业技术学校等不属于清理核实范围。

(二)要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校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项目,必须剔除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老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三)要妥善处理“白条”债务。对在发生债务时已经以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的“白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视同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剔除。

(四)要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责任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以及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理性。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转入本金的利息,将此前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予以收回。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相对固定人员,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录入、汇总和上报;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清理核实教育债务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批,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镇(街道)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四)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搞建设、上项目。对不符合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和控制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的学校和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债务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各镇(街道)要建立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信息报告制度,每月向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全面汇总并上报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对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镇(街道)要及时妥善处理。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县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实行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

务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制。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多报或者隐瞒少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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