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_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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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办理时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7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申报要件:
2-19-
1、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19-1-
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5、法定代表人、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1-
2、事项名称:变更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1-
3、事项名称:注销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2-19-1-
4、事项名称:遗失补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2-19-1-
5、事项名称:污损换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2-19-
2、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2-19-2-
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2-
2、事项名称:变更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2-
3、事项名称:注销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2-19-2-
4、事项名称:遗失补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
明的报纸原件。
2-19-2-
5、事项名称:污损换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审查标准:
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分支机构初始备案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两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变更备案、注销备案、遗失补证、换证审查标准:
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标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与决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告知与送达: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