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转股法律研究_债转股法律服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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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转股法律研究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5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控股股东以XXX工程实物增资,增资实物经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为10000万,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访谈获悉:控股股东因承包公司建设工程享有对公司的债权,基于实际状况和需要,控股股东假借所承建工程之实物出资,从而实现债权转增股本。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1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根据前述规定,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为股权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是合法之债,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债权金额必须确定;3)债权人明晰;4)债权经过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且债转股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债权评估值;5)债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之验资机构验资;6)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协议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依法须报批的,应获得批准。以上条件在工商总局随后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2011]第57号令)中予以确认。

《物权法》第146、14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等处分。但根据阅卷获悉:控股股东实物出资之工程占用之土地使用权人为公司,据此可以明确确认控股股东实物出资存在重大瑕疵;且该债权产生之依据(如合同、结算依据等)及合法性并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得到核实和验证,从而使此次实物出资权属及资产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瑕疵。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控股股东实物出资具有重大瑕疵,可能因违反《公司法》第200、201条有关出资的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解决方案及建议:

基于工商登记已经确认控股股东实物出资的事实,解决方案与建议如下:

(1)咨询本地税务部门,了解本地债券转股权及债转股瑕疵处理的政策、处理方式和程序,政策,以确定是否许可债转股及债转股的操

作程序。

(2)如认可债转股,则先明晰、确认控股股东实际债权及金额,然后依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认后的债权置换此前实物出资,差额由控股股东以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3)无论许可或不许可,公司与控股股东均可以将出资和债权分开处理,即:首先,控股股东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对此前出资资产进行置换,以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解决出资瑕疵问题;随后,通过明晰、确认控股股东债权,以维护控股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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