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专题解读(之二)_深圳证券交易所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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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专题解读(之二)
1、问: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
答: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5)经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2、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是否有要求?
答:是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问:承销商是否可参与其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答: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4、问: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前是否需要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 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或者由承销商向指定合格投资者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
(2)发行人财务状况;
(3)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4)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5)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6)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7)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8)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9)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10)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11)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12)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3)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1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5)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