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陕西省民政厅分类施保转发_陕西省民政厅文件
(低保政策)陕西省民政厅分类施保转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陕西省民政厅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
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民发﹝2013﹞33号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 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发﹝2012﹞45号文件和陕政发﹝2013﹞42号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困人员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的救助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1.城市三无人员;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3.儿童; 4.重度残疾人; 5.重病患者; 6.单亲未成年人; 7.哺乳期妇女;
8.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补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以下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2.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3.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4.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4 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5.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6.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7.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8.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三、几点要求
1.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合理安排低保资金。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对低保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上述八类特别困难人员登记造册;要根据省厅明确的最低限定补助标准、当地低保资金情况和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人数等因素,认真测算,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补助标准,制定具体的分类施保办法。
2.加强管理,确保分类施保的可持续运行。各地要加强管理,对享受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建立跟踪检查制度,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他们的低保补助金;实施分类施保以后,各地在低保季度报表中,要相应增加分类施保情况的数据,并及时建立健全救助台账;对分类施保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办法,确保分类施保健康可持续运行,并及时向省厅反馈情况。
3.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分类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原则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资金不足的地区,可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分类施保政策中凡与此通知精神不一致或有抵触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八类特困人员界定说明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八类特困人员界定说明
1.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4.重度残疾人是指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0.3)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者,以及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须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5.重病患者是指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重病患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6.单亲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未满18周岁的人。
7.哺乳期是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即一年时 间。
8.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之前之后的教育均属非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就读学校和家庭 7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