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的实现的保障_论债的特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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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的实现的保障

民法对债权实现的保障制度有两种:一是积极保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如设定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利用担保措施以使债权得以实现;二是消极保障。即强制执行或者损害赔偿制度,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令其给予损害赔偿。但这两种保障制度均有不足,为弥补上述两种保障制度的不足,法律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有债权存在。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5、债务人债务已陷入履行迟延。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3、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和放弃其债权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

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

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上存在恶意

《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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