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暂行办法_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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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讨论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昆明市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管理是指在政府授权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允许社会资金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政府财政性投资以外的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热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

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

第五条 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整理工作:

(一)土地的征地、拆迁;

(二)土地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 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必须具备对于拟参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所要求的资信能力(特别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及对应资质。

(一)参与征地、拆迁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资质;

(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必须 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 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则不要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特别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一)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足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其可用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

(三)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时,需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其中: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银行信用级别要求为AA级;

(四)不能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关于项目融资的授信或承诺。

第三章 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

第八条 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土地整理的项目业主,按昆明市有关招 标管理办法、规定和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委托招标机构并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必选等方式进行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 对于土地整理项目涉及四十米以上道路建设的,由国有投资公司按第十条规定程序选择和确定投资人后,委托建管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有投资公司联合进行土地整理工作,若参与土地出让竞标,允许其将前期支付的土地整理成本作为竞标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社会投资人确定后,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 方。通过与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联合组建阶段性项目公司参与与实施开发的社会投资人需要对外转让所持股权时,必须经市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第四章 参与模式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人可与国有投资公司协商确定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或者其他独资形式投入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投入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的比例确保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投入征地拆迁的资金,由国有投资公司与社会投资人根据征地拆迁资金量与建设工程资金量的比例按以下当时协商确定投资回报率。

第十五条 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需上报昆明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保障和推出机制

第十六条 为增强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的信心,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参与土地整理的社会资金,市县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相关文件,用相关土地整理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优先偿还投资人相应的投资及回报。

第十七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完成,合作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该土地整理项目。

第十八条 因合作一方单方面违约退出后造成合作无法开展的,合作另一方有权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并继续完成该项目。

第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算清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采取BT投资模式建设的征地拆迁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其投资回报率的确定,自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易事达文件解读:

该文件是基于6月9日市委办公厅文件及全面覆盖一级土地整理文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改造资金的解决方案,拓宽了9家公司原有的银行融资渠道,大力吸引社会民间资金进入。

该文件指出在明确了9家市县两级投资公司作为主体外,将已往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以其它社会投资人均可参与土地一级整理,参与征地、拆迁、基础设施的建设。说明已往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仍然可以参与一级整理环节,但是主导权控股方将转变为9家投资公司为主,而且后期若该前期改变企业希望参与该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必须通过昆明市国土局“招拍挂环节”竞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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