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管理_建筑工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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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官镇建筑工地卫生环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依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镇道路管理条例》、《城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镇区基建工地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管理责任主体:
(一)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二)凡在本镇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规定
(一)所有基建工地开工前都要到镇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散装物体拉运许可手续,并签定《建筑工地镇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工程管理总承包方应按照建筑面积先向镇城管执法部门预交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结束后如无撒漏、扬尘、带泥等污染道路行为,城管执法局将向工程管理单位全额返还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交纳1万元保证金,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交纳2万元保证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交纳3万元保证金。
(二)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设置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其他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进行美化,喷绘或粉刷公益性宣传标语(不少于1/3面积)。
(三)基建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专项设施清理、清洗车辆泥土,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现场入口处和场地须进行绿化布置。建筑垃圾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在人口密集区混合搅拌白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基建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不得: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五)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六)拉运散装物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时,应当随车携带散装物体拉运核准文件,按城镇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规定时间拉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七)基建工地对运输垃圾、渣土、沙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露、遗
撒、飞扬、不得带泥行驶。
(八)城镇道路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不得私自将雨污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确需占用、挖掘城镇道路及排水接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持申请到城镇管理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要求的时限、地点、范围予以开挖和占用。
(九)基建工地拉运散装物体,在城区行驶的载重车辆,不得超重、超高、超长。不得损坏城镇道路。
(十)基建工地施工现场污水、泥浆不得溢出场外,影响环境卫生。
(十一)基建工地产生的泥浆水、建筑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下水道(沟)。
(十二)有效控制施工噪音扰民。中午、夜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时超标排放噪音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提前三天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镇城管部门报备。
第三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施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施工企业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六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与《城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九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城镇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