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_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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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干部问责制度。行政首长问责的条件不以行政首长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其管辖范围内发生规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即可问责。行政首长问责的重点包括: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在社会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在机关内部管理中应为不为、放任不管以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为防止行政首长借“集体决策”推卸责任,对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问责,要创新问责方式。一是要明确决策责任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负责。二是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集体辞职制度,使“集体决策”承担“集体责任”。三是要建立决策讨论、辩论、投票记录与备案制度,对于决策会议上持赞成态度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于不表明态度者也要进行追究,对于反对者可以免予追究。

科学划分行政责任。如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划分、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清。针对这一问题,一是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二是合理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职责权限。应根据各自明确的分工范围来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行政正职负领导责任,副职就分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负直接责任。三是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四是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合环路。五是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健全干部问责的制度体系。在干部问责制度方面,谁来启动问责、如何启动问责、责任分配、受责官员复出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干部的问责、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干部的问责、司法机关对干部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等。要扩大干部问责的主体,使问责的启动主体多元化,不仅由上级行政机关提出问责要求,而且应当允许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公民个人联名提出;扩大启动问责的范围,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干部问责的事由和情形。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问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四是要加强责任监察,充分发挥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问责作用。五是要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被问责而辞职或免职的官员复出,其程序应当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干部政治问责机制。政府的一切施政措施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民意为依据,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就要承担政治责任。一是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最重要手段——预算控制权。二是要完善人大的罢免权。对启动罢免的情形、罢免案的提出、罢免案的审议与表决等程序要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要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对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过错的性质和大小、过错的具体情形、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及引咎辞职的监督等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四是要完善质询制度。要依法规定质询案的相关规则,如质询案的提交期限、质询人的提问、被质询人的答复和辩解权利,质询情况的通告和报告等。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的重大或严重不当行为提出质询。还要健全与完善国政调查制度、不信任投票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要严格问责制度,把问责制贯穿到履责的全过程,事前问责进行提醒,事中问责进行督促,事后问责进行诫勉。要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不贯彻落实、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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