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最新考试_最新合同法考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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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的定金。
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5.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8.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9.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0.目的解释:是根据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上的或社会上的真正意图对合同进行解释。
11.定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1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3.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与第三人。
14.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5.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16.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7.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8.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19.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20.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
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2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22.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
23.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
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
24.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与受让人。
2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
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
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8.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条款。
29.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3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
或者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此种分类是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
(4)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要其他现实成分
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为
标准,将合同区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发生
影响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以两个或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8)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
第三人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备缔结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
4.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4)须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6.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原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二债务之间互负对价关系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7.简述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8.简述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9.简述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主要有如下形式:(1)支付违约金。这是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此种责任形式只有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有规定时才适用。(2)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金钱赔偿,实物赔偿主要限于合同标的物之外的物品。(3)强制实际履行。即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依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0.简述违约行为的形态:(1)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2)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3)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债务。(4)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5)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以适当的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6)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
1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3)无免责事由
4)违约行为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12.简述合同的种类(十五种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三.案例分析。
1.2000年3月20日,甲建筑公司与乙钢材厂签订合同约定:乙钢材厂在3个月内向甲建筑公司供应螺纹钢1 000吨,每吨2 500元,由乙钢材厂负责发货,甲建筑公司承担运费,货到付款。自3月底始,螺纹钢价格不断攀升,乙钢材厂觉得如按期交付钢材将降低利润,于是明确通知甲建筑公司,其将不会履行合同,希望甲建筑公司另行购买钢材。甲多次派人前往洽谈,希望乙钢材厂履行合同,均遭拒绝。4月15日,甲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乙钢材厂,要求解除合同,由乙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建筑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1)甲建筑公司能够解除合同。(2)合同生效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各方,不但对其中一方乃至各方有害无益,还可能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可的裁判机关基于情事变更制度裁决解除四种类型。按照《合同法》
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乙钢材厂因螺纹钢价格不断攀升,明确通知甲建筑公司,其将不会履行合同,甲多次派人前往洽谈,希望乙钢材厂履行合同,也均遭拒绝,由此可知甲建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享有法定解除权,故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因乙钢材厂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果品购买合同,约定在2002年10月15日之前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果品40吨,乙公司验收合格后即支付货款,运费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先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如期交货,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
问: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乙公司的请求不合理。
(2)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是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此种责任形式只有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有规定时才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定金设立的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债务的履行,以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因而是具体的合同担保形式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均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而不能并用。可见,乙公司只能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故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的请求不合理。
3.2001年5月10日,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辆标价为9800元的摩托车,双方约定在5月15日取货时付款,因该摩托车只剩下唯一一辆,因此,甲要求乙商场将该摩托车另行存放。5月14日夜,乙商场因发生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该摩托车也于火灾中被烧毁。乙商场认为该摩托车已经卖给甲,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尽管现在被烧毁,甲仍然应当交付货款,但甲主张该摩托车是在乙商场的保管下毁损的,损失应当由乙商场负担,因此,拒绝交付货款。双方争吵无果,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应当由乙商场承担。(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使得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与《合同法》第133条关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一般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相一致。可见,我国的民事立法就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这样规定契合当今的立法潮流,应予坚持。其中《合同法》第142条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3)在本案中,乙商场未将摩托车交付给买方甲,且也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故根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应当由乙商场承担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而甲无须交付货款。
4.张某继承了其父亲遗留的一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因其父从未向他提及该幅字画,故其误认为是一幅赝品。因李某喜欢收藏名人字画,于是找到张某表示愿意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该字画。李某购得此画后即找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发现该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是真迹,甚为喜悦。半年后,张某在外地的叔叔遇见张某,二人谈起此幅字画,张某方知道是真迹,价值超过40万元。于是张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字画,但遭到李某拒绝。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
问:张某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张某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合理。(2)张某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即误解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是错误的主观认识的产物,在正确认识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基于误解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违反当事人内心的真实的效果意思。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将字画的真迹误作赝品出售,遭受巨大损失,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有法律依据,而且在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受领人取得给付物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始未存在。这样,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具有物权的效力。因此,张某的请求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5.甲私人投资办了一家小水泥厂。因其经常外出联系业务,故甲聘请乙负责管理水泥厂的日常生产和水泥销售。为了便于乙对外订立水泥销售合同,甲将自己的印章以及水泥厂的公章一并交给乙保管。2001年10月,丙到该水泥厂洽谈购买水泥的业务,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了合同,约定其将于2002年3月向丙供应水泥300吨。但在2002年年初,水泥的销路极好,供不应求。丙于2002年3月前来提货时,水泥厂未能按照约定交货,乙请求丙宽限10日,结果水泥厂供应的水泥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于是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告知丙自己只是负责水泥厂的日常生产工作,水泥厂是甲的,丙应当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却认为该合同是乙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订的,而且该合同上既没有水泥厂的公章,也没有甲的个人印章,因此水泥厂不应当承担责任。问:丙可以请求甲还是乙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什么? 答:(1)是请求甲还是乙承担违约责任,丙享有选择权。(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3)在本案中,为了便于乙对外订立水泥销售合同,甲将自己的印章以及水泥厂的公章一并交给乙保管,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乙以自己的名义和丙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关系,故当乙向丙披露了委托人是甲之后,丙可以行使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由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由甲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丙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6.甲(14岁)与乙(15岁)在各自征得父母同意后,结伴旅游。甲父给甲500元作为旅行花费。在旅行途中,乙购买了一个价值150元的玩具。返程时,乙发现自己将父母给的旅游费用花光。为获得回家路费,乙与甲商量,愿意将所购买的玩具以140元卖给甲,甲欣然应允。回家后,甲父认为甲不应当花钱买该玩具,向乙父母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发生争议。
问:甲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甲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2)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3)在本案中,甲与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从该玩具的价格(150元)也难以判断订立该合同是否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但因甲与乙在结伴旅游前已经各自征得父母同意,而且甲父给甲500元作为旅行花费,允许其自由使用,但未指定用途,则甲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在该金额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应当有效。这是一定范围的概括允许。即甲订立该买卖合同已取得了其父母的同意,故该合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而是完全有效。
7.2001年3月15日,王某在A市客运站购买了一张前往B市的车票。上车前,王某接到客运站通知,因原来用于执行该次运输任务的普通客车出现故障,客运站又紧急调了一辆豪华客车完成该次运输任务,为了不耽误乘客的时间,要求乘客在行车路途补票。途中,乘务员要求王某补交50元票款时,王某认为客运站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将普通客车改为豪华客车,故坚决拒绝补交该票款。在双方争执中,司机为躲避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猛打方向并紧急刹车,导致车上几名乘客受伤,其中王某的伤势比较严重。经送往医院抢救,王某虽脱离了危险,但却住院接受治疗近3个月。王某出院后,要求客运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住院所花的费用。但客运站认为,因王某未按要求补交票款,故客运站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客运站对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客运站承担违约责任。
问:王某能否基于运输合同关系请求客运站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王某能基于运输合同关系请求客运站承担违约责任。(2)我国《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可见,在本案中客运站擅自将普通客车改为豪华客车,提高了服务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加收票款,故客运站以王某未按要求补交票款从而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同时,王某的伤势是客运站司机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猛打方向、急刹车所致,不属于王某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某有权请求客运站承担违约责任。
四.论述题
1.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我国合同法对责任竞合的处理。
答:(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如下区别:①归责原则不同;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③举证责任不同;④免责条件不同;⑤责任形式不同;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⑦诉讼时效不同;⑧法院管辖不同。(2)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导致了多个民事责任方式发生,但受害人仅能实现一项请求权。因加害人承担责任与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所以,责任竞合从受害人角度而言,又称为请求权竞合。在民事责任竞合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最为常见。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在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上,这些国家和地区并未完全采纳上述观点,而是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处理办法。大致说来,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立法模式,即禁止竞合模式、允许竞合模式、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当事人可以依其自由意志选择请求权的行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的选择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中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则应遵守这种规定。
2.试论情势变更原则。答:(1)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仍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原则。(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原则上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②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③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④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⑤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效力表现在:①变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机关一般采取增减履行标的物的数额、变更标的物、将履行期延期或将一次履行变为分次履行、将先履行变为后履行等方式变更原合同的内容,使原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②解除合同。如果采用变更合同的方式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或当事人一方认为变更有悖于订约目的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解除合同。
??补充简答??
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通常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简述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应遵循的原则。
答: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的归属和分享,应遵循以下原则:(1)约定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一般应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后续改进的归属和分享,但约定不得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发展。(2)补充确定原则。对于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事后依平等自愿原则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依照技术转让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分享的习惯规则确定。(3)完成人享有原则。依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当事人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通常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2)主观要件:①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时,则无需具备主观要件,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撤销②在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时,主观要件的恶意又包括:一是债务人的恶意,它是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二是第三人恶意,它是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4.简述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答: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当然具有民事责任的独立性、财产性、平等性等一般特征,此外,违约责任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4)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强制性。
5.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主要有:(1)标的物的返还不同。在一般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经承租人使用相当期限后,应该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并不一定存在返还租赁物的问题。(2)在是否具有继续性方面表现不同。一般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其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并非是继续使用的对价,出租人只要按承租人指示购买了租赁物,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就有权向承租人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3)标的物性质不同。一般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4)在出租人是否承担修缮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上不同。对于一般租赁合同,出租人应该尽所有权人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该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维修义务。(5)租金的性质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租金是作为出让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主要是为了融资,相当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本息及合理利润。(6)租赁物灭失风险的责任主体不同。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应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风险。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即使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承租人也不能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6.简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指导合同司法活动。
7.简述合同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答:合同法上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根据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该使用私法上的纠纷解决方法,而不得采用强制命令的方式。
8.简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答: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合同依法成立时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