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授课内容_关于中央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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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政策(培训资料)
授课人:*** 授课内容:《赣州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65号令)和《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地土地补偿和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决定》(赣府字【2012】30号)以及《赣州开发区关于执行市政府65号令具体问题的操作细则》。
《赣州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一级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1)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2)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接触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2、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3、拆迁补偿
(1)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
(2)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4、返迁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选择房屋安置时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结婚的。
2、被征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二个女儿或者一个子女,领取《纯女户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的(3)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安置的范围:
1、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原、专业干
部、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5、征地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人员;
6、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4)房屋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户以及家庭人口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
(5)房屋安置应当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房屋面积。
(6)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款: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
(7)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
5、奖励与补助
(1)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进度奖及弃房奖。人均住房低于35平方米、没有违章建筑和其他妨碍征地拆迁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给予无违章建筑奖励。征地房屋内违章驾驶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180元人工补助费。拆迁单位应当向被拆
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
二、《赣州开发区关于执行市政府65号令具体问题的操作细则》
一、关于人口和户的认定
(一)安置人口的认定
安置人口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第65号令规定执行。
(二)户的认定
1、男的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允许分户,但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不享受过渡费和搬家费,不能以违章建筑认定一户一宅的房屋面积安置。
2、老人原则上与一个子女居住,不另分户;但确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开居住、且所居房屋为合法建筑的,允许分户。
3、父母与子女分开居住,且房屋属合法建筑面积的,允许分户。
二、关于无证建筑的处置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除2009年严打违章建筑以前的、属新农村建设点规划认可的无证建筑之外,其余无证建筑按违章建筑处置。
(二)对2009年严打违章建筑以前的、属新农村建设点规划认可的无证建筑,按以下原则和认定程序处理:
1、给予安置补偿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是新选址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一户一宅;③实际占地在120㎡以内(超出120㎡内部分按照违章建筑处理);④房屋结构质量符
合要求;⑤实际居住使用。二是利用原有证附属房改建成住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用地在原证范围内;③房屋结构质量符合要求;④实际居住使用。
(2)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2003年以前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实施“马路经济”、“小城镇开发”区域购买土地(以购买土地有效原始凭证或者批准有关证明材料为准);②按照规划建设,占地未超购买(或批准)使用面积,所建房屋未超过规划面积;③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质量符合要求。
2、不给予安置补偿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属违章建筑:①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②原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5㎡;③实际占地超过120㎡;④房屋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⑤实际未居住使用。
(2)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属非法建筑一律强制拆除:①非法买卖土地新建的房屋;②以他人名义骗取批准兴建的房屋;③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3)在有证合法建筑上加建的铁皮棚、墩木棚、墩木瓦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4)对于违章建筑在政府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或弃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人工补助:①砖混、砖木有围的违章建筑按180元/㎡;②砖混、砖木无围的违章建筑按160元/㎡;③铁皮棚有围的违章建筑按95元/㎡;④铁皮棚无围的违章建筑按70元/㎡。
3、认定程序与要求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和凭证资料;经村小组长、村主任、村书记核实情况并签字证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征地工作成员、组长签字证明,镇(街道)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再交区农办、规划、国土、城管、财政等部门审定,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因不符合条件,公示有异议,审核无法通过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关于弃房奖励标准
将市政府第65号令中50元/㎡的按时拆房、弃房奖励奖标准调整为:
(一)砖混一类以上的按80元/㎡;
(二)砖混二类、三类按70元/㎡;
(三)砖木结构按60元/㎡;
(四)土木结构按30元/㎡;
(五)铁皮棚有围按15元/㎡;
(六)铁皮棚无围按10元/㎡。
四、赣州开发区执行统一的区位补偿和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为:区位补偿为10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为800元/平方米。
五、设置时限进度奖
时限进度奖(含市政府2010年65号令中规定的配合房屋丈量奖、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奖合并到时限进度奖中计取),具体标准为: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弃 6
房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60元/平方米;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30元/平方米;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六、补助
除《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规定的补助外,对于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房未到达经济适用房装修标准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安置面积给予安置户80元/平方米的简易装修补助。
七、关于市府第65号令未明确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自来水”单项补偿按1200元进行补偿;选择公寓楼安置的,“自来水”单项补偿按1200元进行补偿,但在安置时应缴纳自来水初装等相关费用。
(二)竹子按30元/丛的标准进行补偿;杂树按5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
八、从2013年起,赣州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实行宅基地安置。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