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服务指南_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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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服 务 指 南
哈 尔 滨 市XX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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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
成立登记
一、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XX区教育局高成职科
二、审批依据
审批民办学校(非学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教育厅[2005]113号文件《黑龙江省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哈尔滨市教育局[2004]67号文件《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三、审批条件
1、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除机关法人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以举办民办学校。
2、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外地来我市申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本市担保单位或担保人。
3、举办者必须具有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设施设备价值10万元、注册资金3万元)的能力。
4、学校的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懂教育,会管理,道
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专门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无其它任职。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历证明文件: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举办学校的个人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学历证、就业情况证明;
3、校长资格的证明文件(户口、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职称证、不在公职的证明);
4、聘任教师的教师职称证,财会人员的职称证;
5、学校章程、发展规划;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重名。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6、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7、举办者投入资金的验资证明。学校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
8、办学场地和设施的证明;
(1)、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必须签定3年以上的租借协议;
(2)、办学场地必须是非居民住宅,非高层,非校中校,非地下室,相对独立稳定,无任何安全隐患,不扰民,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学校设备清单及来源情况证明(购货发票等);设备价值总额必须达到同类学校市级评估标准乙级学校以上水平,不少于10万元。
9、专业设置及各专业教材、大纲、教学计划;
10、《哈尔滨市民办学校(非学历)审批备案登记表》;
11、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3、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之仍不改正的;
5、办学场地或周边环境有安全隐患的;
6、与其他教育机构重名的。
六 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实地考察——审查材料——行政审批---发许可证
七、窗口电话(业务咨询电话)
总机:XX
八、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XXX XX 乘车路线:XX
九、中 心 投 诉 电 话
XX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