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_工作过错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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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
为加强全区党员发展工作,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推进发展党员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区委制定并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
一、各基层党委书记是本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严重失控,出现问题较严重的;乡镇党委出现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办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把关不严,出现违规操作行为,造成党员群众上访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三、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本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直接责任人,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或没有严格按照公示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负责培养、考察、外调等工作的同志为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对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或没有监督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以及在政治审查和计划生育情况调查时弄虚作假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农村党支部出现家族派性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的,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应严肃认真地处理解决,解决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村两级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以上责任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考核挂钩,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与农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实绩突出”,个人不得评定为“优秀”,农村党支部不得评定为“优秀”,集体和个人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问题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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