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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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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准则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分析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变化内容,阐述了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字】施工企业;新建造合同准则;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便于有关各方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建造合同的相关信息,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施工企业仍面临许多难题与困惑,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新建造合同准则顺利实施。

一、新建造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与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只对准则的体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核算内容。新准则取消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合同成本。新准则只是对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明确:“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该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能够计入合同成本。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新准则增加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的规定。

(五)信息披露。新准则减少了对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合同总金额、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等内容的披露。

与旧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建造合同准则最大的区别是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相分离,合同收入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另外,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要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所以说新建造合同准则能够更好地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实时地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是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关键问题。对合同结果能够估计的条件,准则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对合同总收入、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的估计和已经发生成本的可靠确认、计量,对于这个规定,施工企业当前面临两种情况严重影响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首先,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有的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不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经常发生设计变更,合同总价变

化较大;还有的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根本没有合同总价。有的工程受市价影响较大,难以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等。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其次,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不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准确预测合同收入与成本,及时处理工程成本结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然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手段落后,有可能降低合同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以上两种情况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将导致建造合同实施的前提和核算的结果与实际经营情况相距甚远。2.对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估计,这方面的估计非常困难,经济利益能否流入施工企业,主要取决于业主的合同履行能力与资金支付能力。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选择也存在困难

大部分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准确地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完工百分比有三种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法和实际测定进度法,概括起来分为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大类:1.投入测算法,即按累计实际发生地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较为简单、直观。但在实际施工中,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是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比如,有时增加成本不增加进度(如因质量事故增加的返工成本),成本发生了变化,但完工进度并没有发生变化,以成本投入多少反映完工进度往往会出现偏差。2.产出测算法,即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通过实际测定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相当的情况并不多见。同时,受勘察技术影响,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时常存在偏差,工程变更经常发生,而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导致出现“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施工企业在完成合同外工程后,为避免账面亏损,在业主未批复的情况下对变更工程予以暂估,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损益不真实)与税务风险(多缴或少缴营业税与所得税)。

(三)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与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不同,不仅造成应纳税金额的争议,而且形成纳税时间上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对营业税与所得税的影响上。

1.对营业税的影响。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是施工单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不一定取得有关的收入凭证,二者存在时间和金额上的差异,后者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的“应缴税金”金额,不能反映纳税的现实义务,造成实际工作上的不方便和误解。

2.对所得税的影响。首先,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作为一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对营业税的影响也必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次,由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单的计价金额不一致,形成年度计算的利润也不一致,造成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第三,由于变更工程的普遍存在,在变更工程得不到业主的批复时,施工企业已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变更工程收入不能收回,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多交的所得税无法退回,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第四,对建造合同损失,建造合同准则要求计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只允许于实际发生亏损时才能进入当期损益,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允许预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容易产生人为调节利润现象

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不仅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纵利润空间。合同结果的估计与完工百分比法的选择由于

缺少科学的操作规则,更多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因而企业可以以此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如果完工百分比采用投入测算法,企业收入不够时,可加大成本投入,但工程实际进度可能变化不大;如果账面利润过多或不够时,企业可通过调整目标利润的方法,进行人为调节,导致收入与利润失真,而施工项目跨年度、工程量大的特点,使得这种人为操作行为很难被辨认。

(五)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在施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管理费用是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的主要指标及股东所关注的重点指标,按新准则规定的方法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管理费用账面数不是反映公司管理部门实际支出的费用,有的部分为合同预计损失,导致管理费用账面数的虚高,不利于考核经营者的管理效率。2.从施工企业项目账面分析,无法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总体的损益水平,在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体系中,由于施工项目属于利润创造的直接中心,所有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不进行管理费用核算,所以,合同预计损失一般都不反映在项目的“管理费用”科目中,而是将此项损失列入总公司或分公司进行核算,导致项目的损益从账目分析不完整。

三、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有关建议

(一)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管理水平

可靠估计建造合同结果,需要从两个层面解决:1.国家应该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尤其是建设资金来源于到位情况,要通过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解决建筑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工程变更问题与工程款拖欠问题,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施工企业应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设一套有效地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及时进行审议与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概预算或建造工程概预算、适用的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等,提高测算水平。

(二)合理选择完工百分比法

新建造合同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能够完善各项成本测算的基础上,采用投入测算法比较适宜,因为:1.这更加符合施工企业的管理目标,由于投入测算法将投入与产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项目风险,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更加符合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施工管理模式。2.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规定可用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种方法计算完工百分比,但由于投入测算法更为先进可行,所以被广泛采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会计改革的目标就是将我国的会计体系完全融入世界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与国际会计的信息可比。3.对于无效的成本投入(如因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成本)在计算完工百分比时可以从合同成本中剔除,以消除对完工进度的影响。

(三)加强企业税金管理

执行新的建造合同后,企业存在的营业税及所得税时间及金额上的差异,是由于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分开所带来的问题。1.对于纳税时间性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差异逐渐消失,只是由于纳税时间的前后不一致,会形成一定的资金成本,对此,在确认收入时要进行合理的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成本。2.对纳税金额差异,我们应慎重对待,应加强变更工程预计的谨慎度,防止将不能实现的变更工程确认为收入交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合同的执行与税务上的差异,施工企业的主动权很少,只能是尽量避免,更多是寻

求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减少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差异,降低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强化企业监督与审计

对于人为调节利润问题,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督与审计:1.上级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力度,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2.企业通过设计激励性机制和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力度,避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因委托与代理关系,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把企业的经营业绩与经营者的收益结合起来,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五)合理处理合同预计损失

对于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问题,建议如下方法:在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对合同预计损失,建议不作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处理,而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在以后各期按进度计入项目损益,即将合同预计损失按进度分摊于损失发生以后的各期。以这样的方法处理,项目损益真实地反映了项目实际的盈利水平,并且更加合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也真实地反映管理机构的实际支出。

总之,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将给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使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可靠。对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增强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晓莉.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应用的探讨[J].财政监督,2007(20).[2] 谈林.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当代经理人,2006(17).[3] 康强辉.对于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思考[J].山西科技,2005(3).[4] 王庆伟、唐召力.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总会

计师,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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