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机关首问负责制_中央政法委机构设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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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机关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来电话或到委机关咨询、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妥善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予以回绝。

三、对于当事人咨询或办理的相关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属于本科(室)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请求的事项及所作的答复或处理意见等记录清楚,归档保存,并在第一时间内为其处理,不得拖延。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向当事人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属于本委办理但不属于本科(室)办理的,应将当事人引导至承办科(室),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工作人员不在岗的,或承办科(室)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3、不属于本委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处理。确有必要的,帮其联络有关部门或将相关事项转送有关部门。

4、对把握不准的或者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社情民意和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不得贻误。

四、当事人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委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不属于本委办理的,应向其告知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五、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并及时办理首问负责人提交的事项。

六、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委机关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有关责任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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