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案例分析(参考)_用电检查案例分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用电检查案例分析(参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用电检查案例分析”。

《用电检查》案例分析

1、用电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客户C相电流为零,经现场检查发现接线盒内C相电流连片将出入电流短接了,接线盒上计量封印完好,客户不存在故意窃电的痕迹。现场测量客户三相用电基本平衡。经核对,该计量是供电所装表工在安装时不小心造成的。针对这一情况该如何处理?

解:当电能计量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某装表员反映一小区住户因供电所装表不及时,在装修时直接接用公线焊接防盗网。假如你是用电检查负责人,该如何处理这一事件?

解: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该住户的行为属于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3、通过计量自动化系统发现某酒店高压计量(室外组合计量箱)电压8月1~15日电压正常,电流A、C相失流,15~30号正常,现场检查发现,计量箱封印及计量接线盒封印被拆除,电压电流正常,客户以计量器具在室外及现场检查电压电流正常为由拒签《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假如你是用电检查负责人,你该如何处理该事件。

4、一农村客户拨打95598反映家里停电,请求供电局解决停电问题。根据这一

情况,所长安排你与另一名用电检查员赶赴现场解决停电问题;经现场仔细检查后,发现该农户自家漏电开关损坏导致停电,不属于供电设施故障,针对这一情况你该如何处理?

5、某年6月,某供电局管辖的10KV电力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130棵树木。原告即诉诸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9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问: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吗?请说明理由。

答: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千伏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6、某农村用户,家有一个九岁的男孩张某与另一男孩玩耍时,由于两个孩子玩得太热,到室内想用落地电风扇吹风。当插上插头后,张某去开电风扇的开关,此时突然触电,张某当场身亡。事故查明,该村委会管理的低压线路上的触电保安器(资产均属该村委会)被人用木板卡住,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护作用。为此,张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村委会、当地供电企业管理不力,工作失责,应当承担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

款分析此案中原、被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7、某一电力用户,批准容量为1260kVA,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75A/5A,电压互感器变比10000V/100V。在7月1日发生故障时,将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该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报告,擅自购买两只100A/5A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了计量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供电计量电流互感器上的铭牌取下了钉到新买的电流互感器上。在当年的7月31日,被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请问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经调查,7月1~31日用电计量装置抄见电量为60万kW•h。该户平均电价为0.60元/(kW•h)]

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既有违约用电又有窃电行为,应作如下处理:

(1)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供电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应由用户负担计量电流互感器赔偿费。

(2)用户私自更动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属于违约用电行为,应承担500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用户采用更换大变比的电流互感器,致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产生误差,属于窃电行为,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 3 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①补交电费: 600000kWh×[(100/5)× 75/5-1]×0.60 元/kWh=12(万元)②违约使用电费:12 万元×3=36 万元

③立即停止供电,中止侵害行为

如用户拒不承担窃电责任,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某市三联大厦核定用电量100kW,计量电流互感器150A/5A,总表下分别装设了5只分表,5家企业在用电因电费交纳方法时产生一些矛盾,其中一家机电公司向供电企业提出分户用电(20kW)申请,请问供电企业应如何办理?

解: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下,允

许办理分户,原用户用电容量应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在原用电容量100kW中扣除20kW的容量,经协商后,机电公司分割容量不够需要增容,可另行办理增容手续,分户发生的工程、材料费用由分户者承担,分立后的新用户按新用户增容手续办理。

9、某电力客户2009年12月发生电费1万元,2004年1月发生电费2万元,2月发生电费3万元,3月发生电费5万月,以上电费于2004年3月31日一次性全部付清(双方签订的交费协议是每月最后一日付费),问应向该客户收取多少电费违约金?

解:12、1、2月电费过期

欠费天数=31+31+28=90天

10000×3‰×90=2700(元)

欠费天数=31+28=59天

20000×2‰×59=2360(元)

欠费天数=31天

30000×2‰×31=1860(元)

10、被告刘某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镇西大街兴建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2001年11月23日,镇供电所发现建房的阳台距10KV高压线过近,遂向房主及承包人送交《隐患通知书》,但均遭拒收。供电所再将情况汇报镇政府,仍无果。27日傍晚,张某在阳台干活时,钢筋不慎触及高压线而触电坠地,造成脊椎损伤导致瘫痪。该线路于2001年9月建成,产权属县供电公司。经现场勘察,该线距房屋水平距离2.9m,距阳台水平距离14m。房屋阳台为房主摘自扩建。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刘某、镇政府、县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住院伙食、营养、住院期间护理、出院后期护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被扶养人生活、交通、住宿、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共计232841.4元。问:(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为什么?怎么处理?

解: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镇政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应承担行政不作为之责任。由于《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刘某承担违章建筑的过错责任。由于未按政府批准规划建房,阳台伸向电力设施保护区O.1m,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种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之规定。

3)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

(2)原告张某自己有过错。因原告系成年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危险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治理部分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

11、由供电局以380V/220V供电给居民张、王、李三客户,2000年5月20日,因公用变压器中性线段落导致张、王、李三家家用电器损坏,26日供电局在收到张、王两家投诉后,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这一事故中张、王、李三家分别损坏了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各一台,且均不可修复。用户出具的购货票表明,张家电视机原价3000元,已使用了5年,王家电冰箱购价2500元,已使用了6年,李家热水器购价2000元,已使用了20年,供电局是否应向客户赔偿?

如赔,怎么赔付?

解: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三客户家用电器损坏为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的供电故障引起,应作如下处理。

(1)张家,及时投诉,应赔偿。赔偿人民币3000×(1-5/10)=1500(元)。

(2)王家,及时投诉,应赔偿。赔偿人民币2500×(1-6/12)=1250(元)。

(3)李家,因供电部门在事发7日内未收到李家投诉,视为其放弃索赔权,不予赔偿。

赔付方法:供电部门对张、王两家应分别赔偿1500元和1250元,而对李家则不予赔偿。

12、A厂合同约定容量为750kVA和250kVA两台变压器用电,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器费,97年5月1日因产品积压,暂停750kVA 变压器,保留250kVA的变压器、98年3月该厂又派人联系将750kVA减容一年,问

1、供电部门对 A厂97年5月至98年2月应执行怎么样的电价类别?

2、98年3月起执行怎样计收电费?基本容量是多少?

3、假定 A厂98年10月恢复合同约定容量是否允许?怎么办理手续?

解:

(1)97年5月至98年2月按两部制电价收基本电费

(2)98年3月起按250kVA计收基本电费,如果超过两年不办理恢复用电的,因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改为单一制电价收费

(3)假定98年10月恢复合同约定容量,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办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案例参考答案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用电检查案例分析(参考).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用电检查案例分析(参考)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用电检查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用电检查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