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_城市更新申报立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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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
一、关于更新单元规模
A、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B、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原特区范围内不足10000平方米,不小于3000平方米,条件:
1、“工改工” 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图确定的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配设施的。
二、关于建筑物年限
A、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B、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之一的,可更新:
1、建筑物占地面积≤6000㎡,且≤拆除用地范围的1/3;
2、公共利益用地面积≥40%,或法定图则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基础设施≥6500㎡。
三、关于更新意愿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单一宗地:建筑物、权利主体双2/3;
2、多地块: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达到4/5;
3、城中村、老屋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1)股东大会;
(2)建筑物、权利主体双2/3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四、关于集体资产上平台
宝安区:
(1)资格审查委员会,3位专家随机抽取;
(2)评定标分离,谈判小组中股份公司代表半数以下;(3)备案阶段评估报告要接受复核。龙华区:
(1)谈判小组由股份公司自行成立;
(2)竞争性谈判参与方的名单由股份公司拟定;(3)公示只需选在公司内部。
五、关于拆迁范围
A、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其中包含:(1)完整的产权边界;(2)完整的建成区建筑物边界;(3)尊重自然地理实体边界;(4)利于计算合法用地比例。
B、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以下情况需要尽量争取纳入拆除范围:(1)被初步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
(2)有易于拆除的建筑物(如集体物业),未来可以算作贡献用地参与转移建设量测算的。
C、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六、关于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
A、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
1、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60%;
2、同时,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可申请简易处理; B、五类用地:
1、国有已出让——已完善征转地手续并通过协议或者招拍挂出让并已建成的用地;
2、国有未出让——已完善征转地手续但尚未通过各种方式出让的用地;
3、城中村——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4、旧屋村——市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5、“两规”用地——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