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农村房地产买卖的法律困境_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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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村房地产买卖的法律困境
2004年9月11日农民王ww与刘yy经平等协商,达成买卖房屋协议:由王ww以43000元的价格购买李ee(刘yy的丈夫)名下的位于丰满区白山开发区鸡冠山某社的房屋五间。协议达成后,双方签署了《买房证明》,王ww向刘yy支付了购房款43000元,刘yy把房屋及其《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并移交给王ww。此后,刘yy一家搬走,杳无音讯。买卖房屋由王ww及家人居住至今。由于刘yy不是本地人(山东的),王ww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更无法要求履行买卖房屋的过户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ww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被告人不明为由不以受理。
笔者认为该笔农村房地产买卖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农村宅基地归农村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成员内部进
行转让。该案中的王某虽是农民,但不是鸡冠山村的村民,无权受让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人李ee,也不是该村村民,(据说是山东人,)而且其产权已经登记备案在其名下,取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我们若以王ww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认定该买卖协议无效,则李ee也不是本村村民,亦不是合法所有人。该房屋几经转手,无法认定合法所有人。所以,实践中,简单认定此类房屋买卖无效,似乎不可行。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一致同意,才能处分
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李ee与刘yy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转让,但李ee一直未参与房屋的转让,该协议应当为效力待定。但李ee不是本地人,据说房屋转让时就已经年越七旬,现在是否在世还很难说。我们假定其在世,若其妻当年转让房屋的行为其不同意,7-8年过去了,其应该回来索要房屋,看来李ee同意当年的买卖协议。
王ww以起诉的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存在程序上的困难。起诉人提供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王ww不能提供李ee的基本身份信息,法院自然不能受理。
房屋是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若其法律关系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中,势必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在这里,笔者建议那些要在农村购买房屋的人们,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自己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本文作者王丽云,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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