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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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占用耕地、园地3亩以上10亩以下,林地、草地5亩以上15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上40亩以下,报自治州建设局审查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5、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自治州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①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②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③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④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⑤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⑥涉及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等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 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 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报告;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三、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在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即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2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2号)第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7条;

自治区计划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计划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由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9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5)涉及文物单位为务部门出具的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7)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8)军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中央军委或其授权的军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九条,除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十、监督机构 建设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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