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成“走秀”,复职成常态_抄袭剽窃是否已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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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成“走秀”,复职成常态
曾因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中共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原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自2013年初复出担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后,如今再进一步,任河北省政府党组成员。早在2011年11月,吴显国列席湖北省党代会,当时就引发舆论对问题官员复出的质疑。对此,2012年3月7日,河北省委书记张庆黎表示,党和国家任用干部程序严格,干部干得好时有褒奖,犯了错误按照党的纪律甚至国法处理,违反纪律后,会根据其处分日期和他本人的表现,安排新工作,“任用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能看一时一事,还要发挥他的长处和特点”。
近年来,多名因三鹿奶粉事件去职的官员陆续复出。除李长江、吴显国之外,石家庄原市长冀纯堂复出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记过的国家药监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原司长孙咸泽曾任国家食药监管局副局长,现任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被记大过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先后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现任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秘书长;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先后任邢台市长、河北省委农工部部长。
免职像“走秀”,复职成常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问责制成了政府人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官员因为失职、渎职等非正常“下马”现象也不断增多,百姓颇有几分满足。然而,随着大批被问责官员在质疑声中接二连三的复出,这种原本受到民众普遍赞赏的举措,受到了舆论尖锐拷问。据《新京报》梳理统计,自2008年到目前为止的52起涉85名官员免职案例中,已有29人起复,占比达34.12%。如果排除生活作风问题无人起复这个特殊现象,被免官员的起复率高达50%。问责成“应对手段”,折射制度窘境。舆论认为,当问责失去实质性惩戒的内容而沦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时,便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其危害不可低估。探究其失范原因,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行政秩序的严肃性。
我国官员复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官员复出的失范提供了制度空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龚维斌说,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传统“官本位”文化作怪。我国的干部身份,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在岗或退休,所带来的待遇基本不变。“任人惟亲、任人惟近”的选拔原则也成为用人潜规则。与此同时,官官相护形成“权力联盟”,大搞暗箱操作。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社会监督。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伏创宇撰文指出,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缺失,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留下了一块群众监督的真空地带。对实行问责制的目的理解存在偏差。主导想法大致是“无所谓”和“侥幸”:一是不太认同领导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二是认为大众兴趣点可能已经转移,不会在意“小小”违规。
复出不可怕,就怕乱复出。自2003年因“非典”启动“问责风暴”以来,行政问责制作为重塑诚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一种制度性机制,在我国的行政体制内开始逐渐建立起来。问责浪潮曾刮倒了一大批混事、误事、坏事的官员,受到舆论好评。然而,近些年不断曝光的被免官员复出现象,让民众对行政问责这项制度又充满诸多的怀疑与不信任。
现实中,几乎每次问题官员复出的消息一曝光,都会引发舆论的普遍质疑。的确,从各类被免职官员复职的案例来看,“问责-免职-快速复出”的做法,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应付舆论的一种方式,像是一场“躲猫猫”的游戏。更可怕的是,各级部门似乎也在这一模式上达成了某种默契。有媒体发表评论指出“官员复出不可怕,就怕官员乱复出”。官员复出过程中,公众本当享有知情权。但从众多问题官员复出个案中,公众极少发现有哪一位官员复出,是按照我国干部任免条例有关规定,经过任前公示、民意检测、组织考察等程序。面对公众的质疑,也鲜见有部门对此做出解释。可以说,舆论对问题官员复出的质疑,是对官员复出正当性的一种集体焦虑。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许耀桐等受访专家认为,即便三成被免官员起复,也比例偏高,有损“免职”的威慑力,“出于珍惜人才方面的考虑,对免职官员固然不能一棒子打死。但现实中,不排除违规起复,比如将„免职‟作为平息舆论的„挡箭牌‟,甚至于钻法规的空子,作为日后起复的„跳板‟和过渡”。
“„免职‟实际上是个中性词”,竹立家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处分类别中,都没有“免职”。对“免职”作出规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免职‟适用面很广,没犯错的官员也可以免职。即便犯了错的官员,也仅是问责,不是处分。”
对于犯了错被免职的官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竹立家称,个别地方从这项规定中找到了腾挪空间,“几乎每一名起复的官员,特别是因为各种违纪原因免职起复的官员,都会引发质疑,但出面回应质疑的官方,都称合乎规定。因为如果是„闪电复出‟,比如两三个月就起复,那么只要比原职务低一点,就合规;如果一年后起复,即便高于原职务,也符合要求”。
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破坏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以及“问责”本身的震慑力。有学者经过梳理统计后指出,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这就给一些违规操作有了可乘之机。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建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已届五年,正面临着修订的实际需要,应该对被问责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制度设计和约束。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也表示,免职官员复出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解释,以有效避免复出过程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操作。她还建议,对在同类问题上屡犯错误的官员要制定官员职务终止规定,“不能让他一直犯错误。酒醉驾驶就吊销执照了,何况官员呢?”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被问责后,并非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只是,官员的复出,应该让制度说话,并放在阳光下晒一晒。